邓寒允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雍剑波
5月8日,记者从岳池县法院获悉,一起车辆挂靠经营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引发关注。岳池县法院审理后明确,挂靠车辆实际所有人雇佣的人员,即便与被挂靠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被挂靠单位也不能免除用工主体责任,需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挂靠车辆用工起矛盾
王某某系某物流公司经理,其妻孙某为该公司股东。2020年5月,王某某自行购买一辆货车。同年6月,王某某与所在物流公司签订《营运汽车服务合同》,约定将车辆挂靠于公司名下,王某某为实际经营者,自主运营管理。
2024年2月,陈某通过招聘软件应聘,被王某某录用为货车驾驶员。工作期间,陈某直接接受王某某的工作安排,工资由孙某微信转账发放,日常管理、工作调度均由王某某负责,未与物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接受物流公司的规章制度约束。
2025年2月,陈某因工作安排与王某某产生矛盾,双方终止用工关系。
随后,陈某主张与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诉至法院,要求物流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无劳动关系但需承担用工责任
岳池县法院审理查明,王某某发布的招聘信息未认证企业身份,以物流公司名义招聘驾驶员缺乏事实依据。物流公司未参与陈某的招聘、薪酬协商及日常管理,双方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不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法定要件,故陈某与物流公司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但法院同时指出,王某某与物流公司系挂靠关系,物流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允许个人以其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获取挂靠利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及相关司法解释,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支付等用工主体责任,被挂靠单位不能免除。
最终,岳池县法院判决某物流公司支付陈某劳动报酬1734元,王某某、孙某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明确责任边界 保障劳动者权益
该案的判决进一步厘清了车辆挂靠经营模式下的用工责任边界,具有典型的司法指引意义。
一方面,明确了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挂靠车辆实际所有人招聘、管理并支付报酬的人员,与被挂靠单位无人身、经济从属性的,不认定为劳动关系 。
另一方面,划定了被挂靠单位的责任底线。被挂靠单位不能以“无劳动关系”“挂靠协议约定免责”为由,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承担工伤保险等法定用工主体责任 。此举既规范了物流运输行业的挂靠经营行为,也为劳动者依法维权提供了清晰路径,有效保障了弱势群体的合法劳动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