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劳务报酬 应承担违约责任

  
2026-05-08 11:59:25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承接劳务作业,约定劳务费155000元,后迟迟未拿到约定费用。近日,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该起案件,依法判决三名被告支付劳务费及相应利息。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签订《劳务内包合同》,约定由王某承接某村片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劳务作业。后张某、邹某、艾某三位被告共同向王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尚欠劳务费155000元。然直至王某起诉之日,三被告仍有10000元未支付,且王某多次联系三被告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劳务费及利息。

法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三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欠条,明确承诺共同支付劳务费,构成共同债务承担。然三被告尚欠10000元未予支付,故对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因三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全部劳务费,构成违约,且欠条亦约定了资金占用利息,故原告主张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拖欠劳务报酬的案件,事关劳动者利益的维护。当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或按双方当事人约定履行完义务后,接受劳务的一方亦有义务支付全部的劳务费,否则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接受劳务的一方支付尚欠劳务费及利息,引领了社会诚信守法意识,倡导用人者、用人单位诚信履约,有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编辑:夏修露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