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宇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当企业突然宣告破产,辛苦付出换来的劳动报酬还能不能要回来?这是许多劳动者心中最真实的担忧。近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通报了一起这样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15日,青羊区法院裁定受理成都某商业管理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某律师事务所、某会计师事务所共同担任破产管理人。审理中,管理人通过调查及接管财产、提起衍生诉讼、申请强制执行,共归集破产财产53万余元。但经核查,该公司共有18位职工债权人、84位其他债权人,债务总计8000余万元。资不抵债,缺口巨大。面对几乎“杯水车薪”的局面,在承办法官的积极协调下,管理人主动垫付破产费用并放弃收取报酬。青羊区法院随后启用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对管理人予以补偿。
基于优先保障职工债权的共同目标,法院与管理人同向发力,最终促使本案18位职工的债权清偿率达到98.63%,最大限度保障劳动者在破产程序中的受偿。2025年8月28日,破产分配完毕后,根据管理人的申请,青羊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法官说法
企业宣告破产,对于劳动者而言,意味着暂时的失业和收入中断,无疑是沉重打击。但请放心,即便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依然为劳动者权益设置多重保障。
职工债权,优先受偿。企业欠付职工的工资、医疗补助、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在破产债权中排在优先位置。清偿完毕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首先要保障的就是职工债权。
职工无需自行申报,债权确认更便捷。职工债权不需要像其他债权一样由个人申报,而是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公示。如果职工对清单有异议,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如果劳动者能主动配合提供印证材料,可以帮助管理人更快、更准确地完成调查。
职工有权参与破产程序,发表意见。职工可以通过代表、工会或亲自参与破产程序,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破产重整程序中,职工债权单独作为一个分组进行表决,对重整计划草案能否最终通过具有重要影响。
法官提醒,企业破产后,职工权益的保障,既依靠法律的规定,也需要职工、法院、管理人三方的共同努力。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请劳动者积极配合法院和管理人,协助接管企业、调查财产、核实债务情况。齐心协力才能让“死局”中开出“活路”,共同追求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