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蓥市法院审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依法支持劳动者误工损失赔偿诉求,严厉否定无依据反悔协议、不诚信抗辩行为,既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又以司法裁判守护契约精神、规范劳务用工市场秩序。
2023年10月,农民工陈某邀约17名工友前往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某工地,受雇于张某提供务工劳务。工人进场施工数日,因当地村民阻拦等非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陈某等18名工人连续6天无法正常作业,产生往返交通费、生活开销、机械设备使用等多项实际经济损失。
为妥善解决误工赔偿事宜,2023年10月13日,雇主张某与工人代表陈某自愿协商沟通,双方签订书面《协议书》,共同确认此次误工造成损失合计37780元,并约定由张某履行付款义务。
协议签订后,张某迟迟未按约定支付款项,多次推诿拒不履约。无奈之下,陈某向华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雇主张某支付协议约定的全部误工损失。
庭审中,张某辩称涉案《协议书》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受胁迫的情形下签订,拒绝承担付款责任。
华蓥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抗辩事实,应当提供合法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本案中,张某仅口头主张协议系受胁迫签订,全程未提交报警记录、视听资料、聊天记录等任何客观证据印证其说法,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案涉《协议书》是双方平等自愿签订,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当恪守承诺、依约履行义务。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张某向陈某支付全部约定误工损失。
华蓥市法院法官表示,劳务用工纠纷中,雇主在达成赔偿协议后,仅凭口头说辞否认签字协议、试图逃避付款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法律明确规定,主张受胁迫、欺诈签订合同,需有完整、真实的证据链条予以证明,若事后既未及时报警维权、也未依法行使合同撤销权,仅在诉讼中口头反悔、无端抗辩,属于典型不诚信诉讼行为,司法绝不予以支持。
劳动者因外界客观因素、非自身过错导致无法正常务工,由此产生的合理误工损失,依法有权向雇主主张赔偿。本案判决既为务工劳动者合法权益撑腰,保护弱势群体劳动收益不受损害,也向社会释放鲜明司法导向:契约精神不容漠视,自愿签订的协议必须敬畏遵守,任何编造理由、违背诚信、逃避合同义务的行为,都无法得到法律庇护。
(王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