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某烘焙蛋糕店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为其缴纳社保,劳动者受伤后,合法权益该向谁主张?近日,成都中院对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邛崃市法院的一审认定,判决原某烘焙蛋糕店经营者吴某平向受伤员工田某秀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0万余元。
2022年10月,田某秀入职吴某平经营的烘焙蛋糕店,担任裱花主管。2023年10月29日上午,田某秀在店内摆放糕点时因地面湿滑不慎摔倒,导致左股骨骨折,住院治疗29天。后经邛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
田某秀受伤后不久,该烘焙蛋糕店于2023年12月6日注销。田某秀申请仲裁被驳回后,于2024年年末将烘焙蛋糕店经营者吴某平诉至邛崃市法院,要求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5万余元。
庭审中吴某平辩称,田某秀是蛋糕店雇请的临时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按双方的约定,蛋糕店每月给付田某秀700元由其自行购买社会保险或意外保险,如果发生任何人身损害均由田某秀自己承担。田某秀领取700元后不购买社保或意外保险,导致在受伤后的医疗费以及残疾不能在社保机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在意外保险中予以理赔,应由田某秀自行承担产生的一切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田某秀与烘焙蛋糕店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虽然该店已注销,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由个人经营者以个人财产承担。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该店未为田某秀购买工伤保险,吴某平作为经营者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法院核定田某秀月平均工资为4650.58元,判决吴某平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医疗费等共计20万余元。
吴某平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每月发放的工资中包含700元用于员工自行购买保险的费用,应从工资基数中扣除,并要求扣除其垫付的900元医疗费。成都中院二审认为,吴某平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告知田某秀工资中包含保险费,该主张不予支持。但因田某秀当庭认可吴某平垫付900元,二审法院在总额中予以扣减。
法官提示,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即便是个体工商户也不能例外。注销登记并不能免除经营者对员工工伤的法定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