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租客主动帮房东修房顶,却不慎摔成两处十级伤残,索赔20余万元……近日,天府新区法院审理该起案件,依法判决房东承担30%责任,赔偿5.5万余元。
朱某租住在天府新区一处自建农村院落的二楼,房东是白某某等一家四口。平日里,双方相处还算融洽。去年,房东一家回来查看房屋,觉得偏房的石棉瓦用了太久、可能漏雨,就提议维修一下。朱某出于好心,当场说:“没事,我来弄就行。”房东四人离开后,朱某当天傍晚就爬上房顶动手修理。谁知意外发生,他从房顶摔落,全身多处骨折。
事后,双方多次协商,但对责任划分和赔偿金额始终谈不拢。朱某无奈之下起诉到法院。法院受理后委托司法鉴定,结论显示:朱某的伤情构成两个十级伤残。据此,朱某要求房东四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白某某四人对朱某在其房屋内摔伤的事实不予认可,但法院调取了事发当天的120急救记录,并对相关抢救人员进行了询问,及结合朱某举示的案涉房屋房顶的现状及遗留在现场的血迹等综合考量,朱某在出租房内受伤具有高度的盖然性,法院予以确认。
本案为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白某某四人曾明确拒绝朱某帮工,故本案应当按照双方的过错划分责任。结合现有证据,双方一致认可的维修方式系采用竹竿戳石棉瓦的维修方式进行维修,朱某擅自变更维修方式,导致其从房顶高处掉落摔伤,其行为对其所造成的损害具有主要过错。作为房东的白某某四人,具有维修房屋的义务,其放任危险的存在,导致案涉事故的发生,其行为对朱某造成的损害亦具有过错。
故法院最终认定由白某某四人对朱某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赔付责任,认定赔偿金额为5万余元。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1、谁才是“帮工人”和“被帮工人”?
根据《民法典》第712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案中,维修义务人是房东。朱某作为租客主动帮忙维修,身份是帮工人;房东四人则是被帮工人。
2、帮工受伤,责任如何承担?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义务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被帮工人按照各自过错承担责任。只有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才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也可能在受益范围内给予适当补偿。
简单说:不拒绝,就可能要担责;拒绝了,也可能要适当补偿。
3、老百姓以后帮工要注意什么?
帮工人:帮忙要在自己能力范围内,不要逞强。改变约定好的安全操作方式,风险自担。
被帮工人:最好请专业人员进行维修。如果接受他人帮忙,务必确保施工环境安全、可控。
双方都记住:乡邻互助是好事,但量力而行、适力而为,才能避免好心办坏事、好事变官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