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中院、资阳市人社局联合发布5件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2026-05-06 10:39:58
     

吴霜雪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在五一国际劳动节之际,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用工行为,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布5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案明理,引导企业与劳动者依法维权、诚信履约,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案例一:“超龄”劳动者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资阳某人力资源公司与张某签订了《劳务协议书》,协议签订时张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协议内容为安排张某到资阳某服务公司从事保洁员工作。劳务期限内,张某在工作中不慎摔伤,经认定属于工伤,并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张某向资阳某人力资源公司、资阳某服务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无果,经仲裁后张某不服,起诉要求资阳某人力资源公司、资阳某服务公司支付各项工伤赔偿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张某虽然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才与资阳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但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张某系可以购买工伤保险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为其购买而未购买,导致张某被认定为工伤后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遂对合理主张范围内的各项工伤赔偿费用予以了支持。

典型意义:

在社会生活中,超龄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形时常发生,依法保障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任重道远。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已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在65周岁及以下且未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业人员可以购买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参保而未参保,导致超龄劳动者因工受伤被认定工伤后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应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该案对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参保义务、维护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警示和引导作用。

案例二:签订劳务合同的固定门店专送外卖骑手能否认定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何某某与某信息技术公司签订《劳务协议》,约定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何某某应按照某信息技术公司制定的任务服务标准、相关公司及项目客户的规章制度完成工作任务,某信息技术公司可根据需要或何某某能力等调整服务岗位、服务内容、服务地点。后何某某被安排在某信息技术公司项目客户资阳门店从事餐食配送。何某某通过某信息技术公司指定的外卖软件注册成为骑手,某信息技术公司利用该软件发布订单信息,按照配送单数量结算劳动报酬。微信工作群中,门店管理人员对何某某的打卡、排班、休息休假、接单、督促、奖惩等进行管理。之后,何某某请求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委作出确认劳动关系的裁决后,某信息技术公司不服,以双方签订的系《劳务协议》而非劳动合同为由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签订劳务合同,但结合合同的约定内容和何某某实际接受的管理情况,某信息科技公司与何某某之间具有较强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双方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符合劳动合同关系的本质特征,应当认定存在劳动关系。遂判决驳回了某信息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新就业形态下,平台企业在经营模式、用工方式等方面与传统行业有较大区别,不少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采取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合作协议、承包协议等形式规避劳动关系,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通过实质性审查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认定企业对劳动者形成支配性劳动管理,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依法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利于推动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案例三: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朱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可以按《员工手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员工手册》经全体员工征求意见后制定并公示。《员工手册》载明:中等违纪行为,给予书面警告;12个月内受到2次中等违纪处分的,按严重违纪行为处理;严重违纪行为,给予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后朱某两次被给予中等违纪处理。某公司经工会同意后作出并向朱某寄送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朱某不服,诉来法院请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法院据此驳回了朱某关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用人单位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典型案例。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履行公示告知程序的规章制度,是劳动者的重要行为准则。劳动者严重违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构成违法解除。该案既维护了用人单位的合法管理权,也引导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优化营商环境有着积极的示范意义。

案例四:工伤保险待遇裁决能否适用终局裁决

基本案情:

张某受河南某劳务公司聘请,在该劳务公司承包的资阳一项目从事焊工作业。2025年2月,张某在作业时因电钻钻头损坏,去库房拿新钻头,路过堆放钢材的地方时不慎被滑落的钢材砸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张某所受事故伤害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玖级伤残。河南某劳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张某因未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提起仲裁,请求河南某劳务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仲裁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张某的受伤性质被认定为工伤,应当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河南某劳务公司应为张某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河南某劳务公司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工伤医疗费争议,适用终局裁决。本案依法直接适用终局裁决,对合理主张范围内的工伤保险待遇予以了支持。

典型意义:

终局裁决作出即刻生效,用人单位无权直接向法院起诉,仅在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在法定时限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切实避免企业利用诉讼程序恶意拖延赔付,从根源杜绝用人单位通过反复诉讼消耗劳动者。同时,终局裁决强化了仲裁在工伤纠纷中的主导作用,推动工伤争议在仲裁阶段实质性化解,简化司法资源消耗,高效保障工伤劳动者的权益,缩短维权周期。

案例五:车辆委托挂靠,驾驶员与被挂靠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李某出资购买一台货运车辆,并与资阳某运业公司签订《车辆委托服务合同》,约定李某在保留所有权的情况下,自愿将其所拥有的货运车辆登记在资阳某运业公司名下,由资阳某运业公司为李某提供车辆服务(审验、遗失证照的补办,协助保险理赔,安全法律法规培训等业务服务),服务期间由李某向该运业公司支付服务费用及合同约定的其它费用。卢某受李某安排从事该货运车辆驾驶工作,工资由李某发放。后卢某驾驶该车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卢某受伤。卢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资阳某运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的核心认定标准在于人身隶属性、管理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同时劳动者的劳动应当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三者缺一不可。案涉车辆的实际控制人、运营支配人均为李某,卢某的工作安排由李某决定,卢某的工资由李某自行承担并发放,卢某与资阳某运业公司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及经济上的依附关系,故双方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遂驳回了卢某的仲裁请求。

典型意义:

当前,车辆挂靠、委托代办行业普遍存在,本案清晰区分车辆挂靠代办关系与劳动关系,重申人身管理、报酬发放、从属关系是认定劳动关系的法定核心要件,破除仅以车辆登记归属就认定劳动关系的认知误区。本案中,明确被挂靠方资阳某运业公司仅承担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故无需为实际车主自行雇佣的人员承担用工责任,有效厘清了行业权责,避免企业无端承担过度用工风险。

编辑:夏修露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