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算工资、自己拖延审批,再以“公司欠薪”要求赔偿?

  
2026-04-30 15:26:17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左某每月负责核算公司全员工资、提交审批。当月他拖到18号才提交,公司22号发了工资。他转头就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离职,并要求经济补偿。近日,天府新区法院审理该起案件,依法判决驳回左某经济补偿请求。后左某不服提起上诉,成都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左某在某建材公司担任人力资源岗位,合同约定每月15日发上月工资。当月18日,左某在办公系统发起了上一个月的工资审批(包括他自己在内的16人工资),审批流程于22日完成,公司当天就把工资发到了他账上。同一天,左某向公司送达《被迫离职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理由是“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于每月15日发放工资”,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12000元。公司说:“是你自己拖到18号才提交审批,我们拿到审批后马上就发了,怎么能赖我们?”

天府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左某作为人力资源员工,负有制作、提交工资表的职责,他对工资发放流程、时间节点有明确的认知和掌控能力。工资迟发是因为他本人18号才提交审批,公司完成内部审批、财务核对需要合理时间,不存在主观恶意或无故拖欠。左某以自身履职拖延为由主张“被迫离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驳回其经济补偿请求。后左某不服提起上诉,成都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被迫离职”不是想用就能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免受用人单位恶意侵害,而不是让劳动者把自己的过错包装成公司的“违法”。

如果你是HR、财务等负责薪酬管理的岗位,自己拖延导致工资晚发,就不能反过来告公司“欠薪”。诚实信用,是劳动关系的基石。

法官提醒:主张“被迫离职”前,先问问自己——公司是真的恶意欠薪,还是你自己也有原因?滥用“被迫离职”,不仅拿不到补偿,还会浪费诉讼成本。

编辑:王硼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