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秋香 唐宁璇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张磊
近日,宣汉县三墩土家族乡大窝村迎来了一场特殊的庭审,宣汉县法院环境资源保护巡回审判走进乡村,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去年4月至10月,被告人张某术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未经林地使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手锯采伐公益林区内马尾松50株。经鉴定,其行为造成林木蓄积损失11.2立方米,不仅直接损害了林木资源,更对森林生态系统的固碳释氧、水土保持等功能造成破坏。
宣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术的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术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宣汉县法院全面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判决责令张某术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进行生态修复,或赔偿生态修复费用4,805.07元。同时,赔偿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期间损失共计14,415.21元(含碳汇损失805.98元),该款项将用于购买等值碳汇,进行替代性生态修复。此外,被告人还需承担鉴定费用8000元。该判决实现了刑事制裁与民事赔偿的有效衔接,彰显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司法理念。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法官趁热打铁,结合本案所涉法律知识与生态保护理念,向现场旁听的20余名群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放环境保护法治宣传手册,面对面进行以案释法。法官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解了盗伐林木的法律后果、公益林保护的重要性以及“碳汇损失”“替代性修复”等环保概念,引导群众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观,让生态保护理念和法治意识扎根群众心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