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霜雪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宣传周之际,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引导市场主体尊重原创、诚信守法,发布了5件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刘某、修某等四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制造销售假“百威”啤酒,法院全链条打击商标侵权犯罪
基本案情:
刘某、修某未经“百威”商标所有人许可或授权,由修某雇人将低价啤酒灌装至印有“百威”注册商标的空酒瓶内,并用刘某从赵某处定制的印有“百威”注册商标标识的瓶盖封装。2023年6月至8月期间,修某共计生产假冒铝瓶“百威”啤酒七千余件,假冒玻璃瓶“百威”啤酒二百余件,收取刘某货款293,100元,非法获利36,000元。刘某将修某生产的假冒“百威”啤酒销售给他人,非法经营数额487,000元,非法获利约5至6万元。王某在刘某处购买假冒“百威”啤酒,并每件加价5元至10元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为345,000元,非法获利15,000元。赵某按刘某的要求,非法制造二十三万余个印有“百威”商标标识的瓶盖,共收取刘某货款95,300元,非法获利52,2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修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系共同犯罪。王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赵某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法院对上述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六万元至二十五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
知名商标凝聚企业长期的投入与心血,任何未经授权制造、使用、销售假冒商标及商品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惩。法院严惩制假售假全链条违法行为,传递知识产权“严保护”的理念,引导从业者规范经营,为合法经营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案例二:蒲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资阳首例知识产权“刑附民”案件
基本案情:
蒲某在经营“某润滑油经营部”期间,明知苌某某(另案处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仍进购假冒长城品牌、美孚品牌、嘉实多品牌、壳牌品牌的多个型号润滑油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八万余元,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一万余元,非法获利三万余元。审理期间,被侵权公司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诉请判令被告人蒲某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蒲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87,29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遂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蒲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5,000元,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附带民事部分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蒲某支付赔偿款60,000元。
典型意义: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不但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对知假售假依法惩处,警示广大经营者应诚信经营,商标权利人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消费者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购买商品选择正规渠道。该案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助于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一条便捷通道,切实提高诉讼效率,减少权利人诉累,形成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
案例三:赵某林诉某食品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先行调解促双方达成有偿许可协议,变侵权为授权
基本案情:
赵某林是美术作品《中国京剧脸谱》的著作权人,该画册于1992年首次发表并多次再版,作为中国戏曲艺术发展的重要资料,具有较高的声誉。某食品公司未经其授权,在生产的名为“国灿榨菜”的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中国京剧脸谱》第41页编号为60、第51页编号为97的脸谱图案。赵某林认为该公司上述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诉至法院请求该公司停止侵权、登报道歉、销毁侵权产品和赔偿经济损失。
化解结果:
审理中,法院了解到该款榨菜是质检合格产品,企业在厂房囤积了上万包榨菜准备出售,且有一定数量的榨菜已经在市场进行销售。如简单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裁判,那上万包榨菜的销毁和市场流通榨菜的回收会导致企业陷入严重经营困境。为切实解决上述困境,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签订了为期十年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典型意义:
本案是资阳首例通过签订有偿许可协议达成结案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为保护和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开辟了一条解纷息诉的新思路,实现了真正的互利共赢。本案的成功化解,最大限度减少了侵权人因诉讼而消耗的经营成本,达到了“产权保护”与“生产经营”的和解与双赢,更促使当事人由诉讼到合作,变侵权为授权,真正实现定纷止争。
案例四:四川某餐饮管理公司诉四川某供销合作社、某供应链管理服务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使用商标即使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也应遵守合理避让义务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原告四川某餐饮管理公司通过转让取得“乐滋乐味”注册商标在35类上的商标使用权,包括: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并在抖音开设“乐滋乐味食品专营店”,销售各类食品。2021年,被告四川某供销合作社取得“乐滋乐味”29、30、31、39类商标专用权,以自己名义在微信上注册有“乐滋乐味云供销”商店,并授权被告某供应链管理服务公司运营“乐滋乐味”商标,经销使用乐滋乐味商标的农产品,共计产生销售额200万余元。四川某餐饮管理公司以二被告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将“乐滋乐味”商标用于他人的商品,为他人商品展示、宣传、销售时,该行为系为他人推销服务,构成对原告享有的该商标在35类上的商标使用权的侵犯。但被告作为“乐滋乐味”其他类注册商标专有权的使用权人和授权使用权人,其在注册范围内从事的活动,如自有产品,自己门店上使用商标进行宣传和展示,属对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该部分行为不构成侵权。综合考虑被告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以及原告的销售情况等因素,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以“乐滋乐味”商标替他人推销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典型意义:
“特许经营相关服务”是指为他人的特许经营行为提供的商业管理等服务,而非特许人进行的特许经营行为本身。需注意的是,虽被告是区域公用品牌,其公益性决定了其与原告的营利性不构成直接的竞争关系,但使用商标无论是出于公用还是盈利性质,均负有尊重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合理避让的义务。
案例五:音集协诉某歌厅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
——KTV经营者未经许可通过点唱系统向公众提供放映服务,侵犯了作品放映权
基本案情:
音集协系经国家民政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法律诉讼等与其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音集协与某公司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取得了某公司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2024年4月2日,音集协委托律师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前往某歌厅,在点唱系统上点播了若干首作品,经对比确认该歌厅播放了音集协收录在《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中的音像作品108首。音集协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歌厅停止侵权,删除音集协管理的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等。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歌厅以营利为目的,在其卡拉 OK经营场所内,向普通公众提供点播放映音乐电视作品的服务,但未与音集协签订著作权许可协议,也未支付相关使用费,侵犯了原告的放映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故判令某歌厅停止侵害,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必须依法取得授权,否则要承担侵权责任。国家版权局公布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确定卡拉OK经营行业支付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KTV经营者须依法经营,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履行使用作品前获得授权和付费的法定义务。本案在判赔金额方面,也充分考虑原告诉讼成本、被告经营过程因政策暂停营业等因素,对判赔数额进行合理确定,为促进卡拉OK行业市场规范和健康发展作出良好示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