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悦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常言道“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本应和睦相处、互帮互助。然而,荣县一村民伍某在与邻居发生纠纷时,因一时冲动,用拳头“解决”问题,导致被害人轻伤二级,不仅赔偿了被害人两万元,还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5年11月6日上午,伍某与邻居郝某因长期存在的相邻权矛盾纠纷,在伍某家旁边的公路上发生争执。情绪失控的伍某用拳头击打郝某面部,致其受伤。经鉴定,郝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伍某在亲属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郝某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伍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系多年邻居,简单判决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不利于日后相处。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法院与案发地所在基层组织联系,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邀请诉前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共同参与。
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一方面向伍某释明故意伤害罪的法律后果,指出其行为不仅给被害人造成身体伤害,也破坏了邻里和睦;另一方面耐心安抚郝某情绪,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
经过多轮“背靠背”沟通,伍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向郝某真诚道歉,并愿意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两万元。郝某也对伍某表示谅解,出具谅解书,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伍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伍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与邻为善、以和为贵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邻里之间发生纠纷在所难免,但即使发生矛盾纠纷,亦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通过协商、调解等理性方式解决。逞一时之气、动手伤人,不仅无法化解矛盾,反而会使自己身陷囹圄、赔钱又判刑。本案中,伍某一拳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最终赔偿两万元并被判处刑罚,代价可谓沉重。
希望广大群众以此为戒,遇事多一分冷静、少一分冲动,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切莫让拳头“解决”问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