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品牌”“全程提供运营支持”“保证营业额”。面对加盟广告“天花乱坠”的宣传,你是否也曾怦然心动?然而,加盟开店套路多,忽视风险、盲目跟风可能会“血本无归”。近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6日,在某品牌管理公司“系XX饮品子品牌”“全程提供运营支持”“保证营业额”的宣传下,杨某某与某品牌管理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约定公司将“XX茶雨”品牌商标、产品许可杨某某使用并为杨某某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期限1年,总金额12万元。
同日,杨某某在某品牌管理公司提供的《告知书》上签名,《告知书》载明“XX茶雨”品牌为独立经营项目,与其他同类或类似品牌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之后,杨某某支付服务费12万元、保证金1万元。2025年7月27日,杨某某的加盟店开业。同年11月13日,因生意惨淡,店铺关停。
杨某某为开加盟店累计投入服务费、店铺租金、装修工程费等共计40万元。另查明,某品牌管理公司成立于2025年3月6日,于2025年3月14日申请注册“XX茶雨”商标,不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两店一年”条件。
杨某某认为,某品牌管理公司未按约提供服务,也未履行如实信息披露义务,且不具备“两店一年”特许经营资质,误导自己做出错误决策。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服务合同》,某品牌管理公司退还加盟费、保证金并赔偿开店损失。
某品牌管理公司辩称,已按约提供了协助装修设计、选址、培训、广告宣传、线上店铺建设等服务,杨某某诉请的经济损失系其自身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青羊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品牌管理公司作为特许经营体系的组织者,无成熟经营模式,在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情况下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在合同订立中存在攀附他人商誉和以不实宣传误导被特许人缔约意愿的情形;在履约过程中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持续提供必要的经营指导和技术支持,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原告杨某某作为理性经济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商业风险意识,对特许经营项目的市场前景、经营风险、投资回报等进行审慎评估并承担相应的商业风险,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亦存在过错。鉴于某品牌管理公司向杨某某提供了注册商标等经营性资源,也为其开店和经营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服务,综合考量各方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利益平衡等因素,酌定特许人某品牌管理公司承担70%责任,被特许人杨某某承担30%责任,杨某某支付的服务费应当按照责任划分返还。
同时,保证金因杨某某在履约过程中无明显违约行为,应全额返还。杨某某主张的其他费用,因其为购买物料、设备、店铺装修等与他人进行的微信联系能与某品牌管理公司提供的材料表所载明的信息对应,法院对杨某某的采买事实予以确认,但对具体费用的性质则应当按照证据规则认定。
综上,判决解除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返还服务费8.4万元、保证金1万元,赔偿设备、装修损失6.3万余元。
法官说法
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的经营活动。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7条第2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说明其不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本案中,某品牌管理公司从成立到与杨某某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仅有3月,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内拥有成熟经营模式的可能性明显欠缺,持续为店铺提供特许经营服务的能力明显不足,相关宣传明显夸大其词。
创业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近年来,“加盟”“连锁”模式在餐饮、零售等服务行业快速扩张,导致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日益频发。自青羊法院2025年10月获批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权以来,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191件。其中,受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45件,占比近24%。经梳理,此类案件中普遍存在品牌方披露虚假信息误导投资、法定“冷静期”条款形同虚设、被特许人滥用诉权转嫁商业风险等问题,暴露出相关企业、经营者在风险识别、规范经营、诚信履约等方面相对薄弱,需要进一步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多元共治规范行业发展。
法条链接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赵光强、甘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