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中院宣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唐万贵
在2026年知识产权宣传周之际,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布10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涵盖商标、著作权、专利权、不正当竞争及刑事犯罪等领域,以司法裁判明晰权利边界、强化侵权惩戒,助力营造尊重创新、诚信经营的营商环境。
此次发布的案例聚焦地方发展与民生关切。地名商标正当使用案例明确,注册商标含地名时,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善意、历史延续性使用,合理划定公共资源与私权边界。企业名称“撞字号”案例强调,仅字号相同不足以认定不正当竞争,需证明知名度、突出使用及混淆后果,引导诚信诉讼。
针对市场“搭便车”“蹭流量”行为,法院亮出司法利剑。门店擅用“铂爵旅拍”商标、网店售假鸿星尔克、二维码造假假冒教学设备等案件,分别判令侵权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彰显严格保护、重拳惩治导向。
在著作权与专利保护方面,案例明确短视频配乐需获授权,未经许可使用构成侵权;厘清外观专利授权日为权利生效节点,授权前后法律责任分明;对民族音乐著作权权属争议以调解化解,实现版权保护与文化传承双赢。
针对刑事与民事责任衔接问题,法院明确刑事责任不免除民事赔偿,破除“判刑不赔钱”误区,全链条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凉山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持续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守正创新、严格司法,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典型案例(选取)
未经授权用短视频配乐?法院:构成侵权,依法赔付
短视频已成为商家宣传推广的“流量密码”,配乐作为短视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使用应严格遵循著作权法相关法律法规。未经授权擅自将他人音乐作品作为短视频配乐发布,不仅侵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还违反平台用户协议,扰乱网络传播秩序,相关主体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案情介绍】
某音悦公司经合法授权,取得《轻松欢快广告宣传配乐》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应的维权权利。2024年5月起,西昌某某火锅店在其运营的抖音账号上,多次发布以该音乐作品为背景音乐的短视频,未获得某某音悦公司许可。某某音悦公司认为西昌某某火锅店的行为侵害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西昌某某火锅店立即停止使用案涉音乐配乐并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西昌某某火锅店未经许可将涉案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用于其抖音短视频发布,使公众可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浏览该视频、获取该音乐作品,已构成对某某音悦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判决西昌某某火锅店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官提醒】
短视频配乐并非“免费资源”,商家及个人突破合理使用限制在抖音等平台发布带配乐的短视频时,须经音乐著作权人许可,切勿心存“偶尔使用无妨”的侥幸,否则将面临诉讼风险。
民族音乐著作权权属争议?法院:调解护航,实现守创双赢
少数民族原创音乐是凉山文化的重要名片,承载着民族情感与记忆。音乐著作权权属不明、侵权使用,会挫伤创作积极性、阻碍民族音乐传播;而实现版权保护与民族音乐流传双赢,既能守护原创成果,也能让民族音乐走出大山,助力文化传承与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案情介绍】
阿某某系普格县大槽乡中心小学校音乐老师,其诉称于2020年5月创作完成凉山少数民族风情原创音乐《日史普基》。2022年10月,某程公司作为“一首县歌”项目牵头单位,与某音乐公司签订县歌专辑制作合同,约定某音乐公司创作十首歌曲、版权归某程公司所有,其中包含《日史普基》。阿某某认为,《日史普基》歌词及部分曲调由其创作,某音乐公司擅自收录并转卖版权至某程公司用于表演,某程公司、某音乐公司共同侵害其著作权,遂诉至法院,要求某程公司、某音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禁止使用案涉音乐作品。
【裁判结果】
为实现“以法护版权,以音传文脉”,人民法院激活“府院联动”机制,协同相关单位开展调解,在梳理创作背景、合同约定的基础上,引导各方弥合分歧,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该结果既依法维护了阿某某的著作权,激发其创作积极性;也保障了某程公司、某音乐公司的合法传播权,推动《日史普基》通过县歌专辑广泛传播,实现“护版权、传经典”的双赢。
【法官提醒】
版权保护与民族音乐流传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双赢是核心目标。同时提醒原创作者需妥善留存创作底稿、录音录像等权属证据,筑牢维权防线;而作为传播者使用作品亦需谨慎核实权属、获得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