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锦江法院审结一起租赁纠纷案:出租人断电催租被判赔偿

  
2026-04-24 14:15:48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因租金支付发生争议,出租人以欠租为由采取断电措施,导致承租人店内货品腐败变质。近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租赁合同纠纷案,判决出租人某管理公司赔偿承租人赵某某相应货物损失。

赵某某与某管理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承租商铺经营甜品店。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因房屋漏水维修等问题就租金支付产生争议。管理公司以赵某某未付清租金和物业费为由,拒绝为其办理电费充值,导致商铺断电近一个月。店内需低温保存的大量货品因冰箱长时间断电而腐败变质。赵某某遂起诉要求管理公司赔偿货品损失等。管理公司辩称,合同明确约定欠费时其有权采取断电措施,属行使合同权利。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虽然合同有相关约定,但该权利的行使不得与出租人法定义务相抵触。管理公司为催收费用拒绝提供基本用电条件,直接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已构成违约。同时,赵某某在断电后未能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亦存在一定过错。法院综合考量违约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及双方过错,酌情判决管理公司赔偿赵某某相应货物损失。

法官提示,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争议,出租人采取“断水断电”等私力救济措施须遵循合法、合理原则,不得滥用权利造成不必要损失。

编辑:何希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