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晶 侯潇然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王一多
投保人已明确告知曾患肿瘤,保险销售人员却让其“不要提及”,最终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近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认定保险公司销售人员的误导行为不能归责于投保人,判令保险公司依约赔付。
2024年,刘某与某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孙某某通过微信沟通购买人身保险事宜。刘某告知孙某某,自己曾因肿瘤住院,并向其他保险公司理赔过,相关记录在医保系统中亦可查见。孙某某却表示“可以承保”,并称“不需要管住院和医保记录,投保时不要提及即可”。
随后,刘某按孙某某要求通过线上方式投保了一份两全险及附加重疾险,并在录制视频时按孙某某指示勾选了“健康告知情形属实”选项。数月后,刘某再次罹患恶性肿瘤,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刘某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付。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在购买保险过程中已明确告知销售人员其曾患恶性肿瘤及理赔情况,销售人员不仅未要求其如实告知,反而引导其隐瞒相关事实。刘某在线上投保及录制视频时的陈述均是在销售人员指导下作出,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主张刘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法院遂判令保险公司依合同约定向刘某进行赔付。
法官提示,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订立的重要基础,但保险消费者切勿轻信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保险公司也应加强销售行为管理,杜绝误导、怂恿隐瞒等不正当行为,维护健康保险市场生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