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售卖委托加工商标尾货 三主体侵权赔偿八千元

  
2026-04-23 16:19:45
     

东法宣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唐万贵

企业委托厂商加工产品,剩余的带商标尾货看似无利用价值,但若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对外售卖,依旧构成商标侵权。近日,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三家被告主体因擅自销售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果袋尾货,共同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律师费共计8000元,高效实质性化解商事纠纷,守护地方特色农业知识产权。

委托加工留尾货 私自售卖引侵权纠纷

据悉,攀枝花市某农业公司专注于水果套袋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是本地特色农业配套产业经营主体。2024年12月,该公司成功获批“旭农”注册商标,商标核定使用品类包含包装用纸袋,依法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早在2024年8月,该农业公司为适配本地芒果种植产业需求,委托攀枝花市某果袋厂定制加工芒果套袋。加工完成验收后,共计56包成品因质量不达标,未达到双方合同约定标准,被原告拒收,留存于果袋厂内。

2025年8月,承接加工业务的果袋厂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书面许可、未征得委托方同意的前提下,私自将这批印有“旭农”注册商标的瑕疵尾货,交由无经营资质、无商标授权的刘某某,在盐边县低价对外销售。该违规销售行为后续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两家果袋厂经营者与销售人员刘某某存在亲属关联。原告认为,三主体擅自处置、售卖带有自身注册商标的产品,涉嫌侵害自身商标专用权,遂一纸诉状将三被告诉至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主张对方承担商标侵权赔偿责任。

庭审中,三被告提出抗辩,认为涉案果袋加工生产时,原告的“旭农”商标尚未完成注册,自身不存在主观侵权故意,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明理 温情调解化解商事矛盾

案件承办法官秉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审判原则,细致梳理案件全部事实、厘清法律关系。结合商标法相关规定,向各方当事人精准释法,明确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边界,详细解读委托加工场景中,商标使用、剩余产品处置的法律规范。

同时,法官结合本地特色农业发展现状,向当事人阐释了知识产权、品牌商标对农产品企业生存发展、区域农业市场规范经营的重要意义。优质商标是农业企业的核心无形资产,擅自售卖贴牌尾货的行为,不仅侵犯企业合法知识产权,还会扰乱农产品配套行业市场秩序,损害地方特色农业品牌口碑。

在法官耐心的普法疏导与居中调解下,三被告充分认清自身行为的违法性,正视商标侵权事实,并主动向原告致歉。原告农业公司立足产业协作、互利共赢的角度,为维系本地涉农企业良性合作生态,自愿让步,同意以调解方式结案。

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三名被告一次性赔付原告经济损失、维权律师费合计8000元;原告删除社交媒体平台发布的本案相关图文、视频内容,自愿放弃其余全部诉讼请求。至此,该起商标侵权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严守合规底线 守护涉农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更是特色农业产业化、规范化、品牌化发展的重要法治基石。市场主体尤其是涉农经营企业,应当树立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与合规经营思维。

针对委托加工商事行为,委托企业需完善合作合同条款,精准明确加工过程中商标标识的使用范围、瑕疵产品、剩余尾货的处置方式,同时细化侵权追责条款,从源头规避知识产权纠纷。

承接加工的承揽企业,应当恪守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切勿因产品瑕疵、库存尾货等原因,擅自售卖、流转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杜绝侥幸心理。

各类市场主体唯有各司其职、合规经营,双向筑牢知识产权保护防线,才能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护航地方特色农业高质量发展,以司法力量为乡村振兴赋能增效。

编辑:何希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