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佳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恋爱期间的转账、红包,是表达爱意的温情之举,还是分手后可追索的财产?近日,合江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恋爱期间财产返还纠纷,明确了恋爱中一般赠与与附条件赠与的法律边界,化解了昔日情侣间的财产争执。
据悉,常年在外务工的王东(化名)经人介绍与何文(化名)相识,两人很快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双方并未共同居住生活,王东先后向何文转账共计50720元,以此维系情感。然而,这段感情仅持续4个月,便因双方性格不合走到尽头。
感情终结后,王东认为自己的转账是以结婚为前提的,如今结婚目的无法实现,何文应全额返还50720元转账款项。但何文对此持有异议,辩称恋爱期间王东自愿转账的部分属于情意赠与,不应返还,仅同意归还自己主动索要的款项。双方就返还数额争执不下,多次协商无果后,王东将何文诉至合江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其返还全部转账款项。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王东常年在外务工,不便到场参与诉讼,特意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组织调解,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调解前,法官充分倾听双方诉求,一方面告知何文到法院查阅相关证据,逐一核对转账金额及资金用途;另一方面通过电话与王东沟通,深入了解其真实诉求,为后续调解奠定基础。
调解现场,双方分歧依旧明显。王东坚持认为所有转账均附结婚条件,分手即应全额返还;何文则强调自愿赠与部分无返还义务。针对这一争议焦点,承办法官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向双方耐心释法说理:恋爱期间,用于增进情感、日常消费的小额转赠财物,属于一般赠与,分手后无需返还;而以结婚为前提、明显超出情侣日常交往范畴的大额转赠,属于附条件赠与,当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应当酌情返还。同时,法官劝导王东理性看待情感投入,体谅何文的经济状况,合理调整诉求,也引导何文换位思考,正视双方之间的财产争议。
在法官的耐心劝解和法律指引下,双方态度逐渐软化,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何文分期向王东支付30000元,双方就该起财产纠纷一次性了结,此后互不追究相关责任。
承办法官表示,恋爱期间互赠财物是维系情感的常见方式,符合社会大众的普遍认知,但此类财物的性质需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判定。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量恋爱时长、财物价值、双方经济承受能力、当地消费水平及分手原因等因素,区分一般赠与与附条件赠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