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九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雍剑波 文/图
日常出行中,不少非机动车驾驶人图方便,横过机动车道时直接骑行通过,殊不知这一行为暗藏极大安全隐患。4月17日,记者从武胜县公安局获悉,武胜县近日发生一起因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横过道路未下车推行引发的交通事故,驾驶人因此承担事故相应责任,为广大非机动车驾驶人敲响安全警钟。

据悉,该起事故发生在350国道456km处人行横道。事发时,胡某某驾驶小型客车行经该路段,与正在横过机动车道的赵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赵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发生后,公安交管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勘查取证、调查询问等工作,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进行明确认定。最终判定,胡某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规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赵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时,未按照规定下车推行,且未注意观察来往车辆,自身存在交通违法行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横过机动车道时,非机动车到底该骑行还是推行?”针对不少市民存在的出行疑惑,武胜县公安局交管部门明确表示,法律已有明文规定,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必须下车推行。看似简单的一个动作,却能有效规避多重交通安全风险:一是非机动车骑行横过道路时车速较快,机动车驾驶人往往难以提前发现并及时制动,极易引发碰撞;二是下车推行后,驾驶人能更全面观察周边路况,及时避让来往车辆,提升自身通行安全性;三是骑行通过人行横道,会与正常通行的行人产生冲突,易引发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
此次事故中,若是赵某某能够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下车推行通过人行横道,其行人通行权益将得到法律充分保障,无需承担事故责任。这也再次提醒广大非机动车驾驶人,切勿因贪图一时快捷,忽视交通安全,最终酿成事故、自担责任。
为进一步规范非机动车通行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武胜公安交警再次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交通安全无小事,细微之处守平安。在此,平安武胜提醒全体交通参与者,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务必提前减速、礼让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横过机动车道时,自觉下车推行、仔细观察路况。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摒弃交通陋习,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