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贡井法院倾心调解 农村土地流转矛盾圆满化解

  
2026-04-15 09:45:56
     

贡法宣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近日,自贡市贡井法院龙潭法庭紧扣春耕关键节点,通过耐心释法明理与高效司法服务,成功化解了一批涉及70余户农户的土地流转纠纷,切实把司法为民落实到田间地头。


此次涉诉纠纷,源于数年前的一份土地流转合同。2020年5月1日,自贡市贡井区龙潭镇团山村三个小组分别与被告自贡某农技公司签署《四川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约定由村民小组将194.3亩田土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被告,租赁期限30年,每年租赁费约65124元。合同签订后,村民小组按约将土地交付给被告进行管理使用。后被告公司由于经营困难,自2023年起未继续按约支付案涉土地流转费。后在当地村委会的主持下,被告公司股东缪某甲、缪某乙、黄某、谢某、余某自愿承担欠付的土地流转费,并签订了《土地承包费支付协调协议》。协议签订后,缪某甲、谢某按约履行了土地流转费的支付,缪某乙、黄某、余某未按约定支付土地流转费,被告公司尚欠村民小组土地流转费108199.85元,故村民小组诉至贡井法院龙潭法庭,请求判令被告公司支付相应欠付的土地流转费。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深知“人误地一时,地误人一年”,春耕时节每一分一秒都关乎土地全年收成,涉农纠纷必须优先处置、快速化解。法庭当即启动涉农纠纷“绿色通道”,简化办案流程,第一时间组织原、被告双方及缪某甲等公司股东作为第三人开展现场调解。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紧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向被告公司及未履行款项支付约定的股东逐一厘清法律关系、讲明法律后果。法官明确指出,案涉土地流转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五年之久,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土地流转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承担付款义务的一方未按约支付土地流转费用,依法应当承担继续支付土地流转费的义务。


在释法明理的基础上,法官从农业生产、粮食安全等角度出发,耐心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一方面告知被告公司拒不支付土地流转费将构成合同违约,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经济风险;另一方面劝解原告村民小组体谅被告公司经营不善的实际困难,肯定公司股东主动承诺承担欠付土地流转费的诚意,以此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方案。经过数天耐心细致的沟通,未履行付款义务的公司股东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与危害性,态度明显转变,原告村民小组也展现出包容姿态,双方剑拔弩张的氛围僵局逐渐溶解。

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一致,由公司股东缪某乙、黄某、余某分别分期支付原告村民小组土地流转费用共计108199.85元。村民获得了应得的土地流转费,公司能够继续利用流转的土地生产经营,这起可能激化的涉农群体性矛盾得以妥善化解。

编辑:谢梦吟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