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同约定不明,退伙事宜引发争议

  
2026-04-14 17:20:05
     

肖昕玙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未签订书面合伙合同或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极易导致各方对于合伙关系的成立以及履行过程发生争议。近日,成都市郫都区法院审结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因案涉各方未书面约定合伙期限,故未支持原告要求赔偿擅自退伙导致损失的诉请。

案情回顾

原告李某、王某文、梁某庭审中陈述,自2023年5月起,双方开始共同经营废品回收业务,2024年2月28日终结合伙关系,经营利润由成都某环保公司与李某、王文某、梁某进行各一半的分配。但各方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现李某、王文某、梁某以合伙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成都某环保公司于2024年3月无故突然终止合伙经营事业为由,起诉主张成都某环保公司赔偿因其单方提前终止合伙合同所造成的损失。

法院审理

郫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各方未书面约定合伙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视为各方形成了不定期合伙,成都某环保公司可以随时主张终止合伙关系。故李某、王文某、梁某无权主张成都某环保公司单方提前终止合伙关系造成的损失。遂驳回李某、王文某、梁某的此项诉请。

法官提醒

合伙关系大多是由亲戚朋友基于相互信任的紧密关系而建立的合作经营关系,加上很多合伙人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没有充分认识到预防纠纷的重要性,往往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合同,或者合伙合同内容过于简单模糊,导致纠纷发生时合伙人各执一词,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因此,经营者以合伙方式进行合作时,有必要签订书面合伙合同,明确约定出资比例、权利义务、合伙期限、利益分配、风险负担等重大合伙事项,减少误解发生,降低违约风险。

编辑:贾知若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