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梦柯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恋爱时一掷千金,分手时对簿公堂。情侣间的金钱往来,究竟是甜蜜馈赠的“日常”,还是需要归还的“债务”?4月8日,记者从广安市前锋区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判决明确了恋爱期间财物往来的返还边界,为市民在情感与金钱的交叉路口划清了法律红线。

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曾系恋爱关系,两人还曾同居生活。在此期间,原告赵某向被告李某转账共计6万余元,其中既有单笔低于1000元的小额转账,也包含“520”“1314”等带有特殊寓意的金额,且部分转账备注了“生日快乐”“情人节快乐”等字样。
当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后,赵某一纸诉状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上述全部款项。李某则辩称,这些钱款并非彩礼,而是恋爱期间的日常经济投入,已用于两人共同生活的开支,不同意全额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恋爱期间的财产往来需区分性质。其中,赵某转账的特殊金额及小额转账,属于维系感情的一般赠与行为,一旦赠与完成,物权转移,便无权要求返还。
然而,对于其中金额较大、超出日常情侣消费范畴的转账,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或不当得利。扣除双方共同居住期间的合理日常支出,以及李某已主动退还的部分金额后,法院综合判定李某应向赵某返还人民币2万元。
法官说法:如何界定恋爱钱账?
广安市前锋区法院案件承办法官表示,恋爱关系破裂后的“钱袋子”纠纷,核心在于区分一般赠与、附条件赠与与借贷关系。
一般赠与:不予返还
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或增进情感而进行的小额转账、日常消费支出,以及带有“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数字转账,通常被认定为一般赠与。这类行为属于情感投资,赠与物交付后所有权转移,分手后无权要求对方返还。
附条件赠与:可主张返还
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而进行的大额给付,如大额彩礼、购买贵重首饰、支付购房款等,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若双方最终未能缔结婚姻,赠与目的落空,赠与人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对于已用于共同生活消耗的部分,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扣减。
借贷关系:需举证返还
若转账时双方明确有借贷合意(如备注“借款”、有借条或明确的借贷聊天记录),则形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无论是否在恋爱期间,出借方均有权要求还款,受法律强制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