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履行、案结事了!遂宁中院跑出实质解纷“加速度”

  
2026-03-30 09:53:24
     

从对簿公堂到握手言和,从“判决不易”到“当场履行”,近日,遂宁中院成功化解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该院践行“公正与效率”主题的生动实践。

建设工程领域纠纷,往往牵涉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矛盾纠纷深,是民事审判中的“硬骨头”。近日,遂宁中院民三庭在审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坚持调解优先、督促履行、实质解纷工作理念,高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并当场一次性付清工程款33万元,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彰显司法效率与温度,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写下了有力注脚。

案件缘由:工程款结算引发纠纷

该案件的当事人张某作为案涉幕墙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挂靠某玻璃公司进行施工管理,工程竣工结算后,因工程款支付问题,张某将发包方某建设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某建设公司向张某支付相应工程款及利息,某建设公司不服,向遂宁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承办法官经审理发现,本案涉及挂靠、实际施工人权利主张等多个法律难点,且双方在工程款金额的认定上存在较大分歧,简单的“一判了之”未必能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甚至可能引发新的衍生案件,增加当事人诉累。

调解破局:找准利益平衡点

承办法官秉持实质性化解纠纷原则,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精准厘清法律关系,准确把握双方的核心诉求:张某希望尽快拿到工程款,某建设公司则希望妥善了结纠纷,减少诉讼成本与时间消耗。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采取“背对背释法明理、面对面协商沟通”的工作方法。一方面,法官向某建设公司释明其付款责任,分析判决后可能面临的执行风险及对企业信誉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引导张某理性看待诉讼风险,考虑调解方案的高效性与确定性,耐心引导双方权衡利弊、互谅互让。

经充分协调,法官团队最终帮助双方找到了利益的“最大公约数”,达成了初步调解意向。

督促履行:从“纸上权益”到“真金白银”

调解协议签署容易,款项到位才是关键。为防止调解书成为一纸空文,承办法官将督促履行作为调解工作的“最后一公里”来抓。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法官进一步做深做实履行保障工作,向某建设公司强调诚信履约的重要性。


最终,在调解协议签订现场,在法官团队的见证与督促下,某建设公司通过银行转账,一次性将33万元工程款汇入了张某的账户,张某确认款项到账。同时约定,该款项支付完毕后,各方就案涉纠纷就此全部了结,张某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主张任何权利,实现了纠纷从调解到履行一站式办结。

案件启示:践行“枫桥经验”,绘就新“枫”景

本案的最大亮点在于实现了一次性履行,也避免了案件调解成功却未能履行而进入执行程序,徒增当事人诉累,这是是遂宁中院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一次性实质解纷的生动实践。

督促履行到位,摒弃“调而不履、履而不全”,将即时履行作为调解核心条件,从源头避免后续执行风险。一次性化解纠纷:一揽子解决工程款争议,明确权利义务终结,杜绝衍生诉讼。优化营商环境,快速定分止争,降低企业时间与经济成本,助力市场秩序规范。

近年来,遂宁中院在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特别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矛盾多发领域,始终坚持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审判全过程。通过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精准高效的沟通协调、扎实有力的督促履行,努力推动矛盾纠纷的实质化解。下一步,遂宁中院将坚持“如我在诉”的工作理念,持续聚焦民商事纠纷高效化解,用心用情办好每一起案件,以更实举措、更优作风守护公平正义,为遂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遂宁中院宣  文遂)

编辑:谢梦吟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