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许可擅自在通航水域施工 广安一建筑公司被罚2.9万元

  
2026-03-26 17:44:01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雍剑波 文/图

3月26日,记者从广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获悉,广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公布一起水上水下作业典型案例: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办理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广安通航水域开展桥面拆除、围堰施工等作业,被依法处以罚款29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9月25日,交通执法人员在辖区通航水域巡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组织人员实施项目施工,现场开展桥面设施拆除、桥头围堰设置作业,1台挖掘机进行围堰便道开挖,10余名工人参与施工。经核查,该公司未依法取得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涉水施工,存在明显安全隐患与违法情形。

调查确认,该公司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相关规定。依据该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参照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法部门依法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9万元的处罚决定。

执法部门提醒,在内河通航水域或岸线进行构筑拆除、航道施工、疏浚打捞等作业,必须提前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许可,划定安全作业区。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极易影响通航安全、引发事故,将依法从严查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勘探、构筑设施、航道施工、打捞沉船等作业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未取得许可证擅自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何希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