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杨棕贤
“我还的3万块钱,应该算本金,而不是利息……”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间通过微信等方式借款、还款较为普遍。不少人在还款时,并未备注款项是偿还本金还是支付利息,一旦发生争议,款项的性质该如何认定?3月26日,天全县法院发布一起债务清偿抵充典型案例,对此作出司法解答。
A与B系夫妻关系。2021年6月,A以个人投资需要资金为由向C借款10万元;2022年8月,又借款5万元,两笔借款分别约定年息为8000元、4500元。还款期限届满后,经C催要,A未还款。B得知上述借款事实后,考虑妻子A身体状况不佳等原因,表示愿意还款,并向C连续多次微信转账支付3万元,还承诺其后每月还款1500元。C将A与B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相应利息。
天全法院经审理认为,C与A、B就借款的归还多次通过微信沟通,其间,C提出“先还我五万吧!十万以后再说”“那天跟你说过的先整五万给我哦”,后B陆续向C微信转账还款3万元,C亦未提出异议。由此可知,双方虽未就先还本还是先付息作出明确书面约定,但各自行为已表明双方达成了先还本金的合意,案涉3万元还款应当优先冲抵本金。综上,法院依法判决A、B共同偿还C借款本金12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债的清偿抵充,如果在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达成了抵充的合意,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可。但是日常生活中,基于熟人间的互相信任、缺乏法律常识等原因,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支付手段的普及,当事人一般不会对支付款项的性质进行特别备注。
本案中,法院综合当事人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款项实际支付情况等具体事实,准确适用法律规定,明晰认定债的清偿顺序,有效实现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平衡保护。
法官提醒,为避免争议,应当在借款时树立“约定优先—还款留痕—事后协商”的纠纷预防化解思路,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