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蝇头小利充当“背债人”? 这种“快钱”赚不得!

  
2026-03-25 17:08:34
     

崔志学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俞阳

“不用自己出首付,不用还月供,只要用你的名义买辆车,转头就能拿几万块好处费!”听到这样的“好事”,有人心动了,但也因此站上了被告席。近日,德阳市旌阳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贷款诈骗案过程中,鉴于此类案件在乡镇较为高发,为强化以案释法、延伸办案效果,便联合旌阳区法院,在旌阳区双东镇美女庙法治院落巡回法庭开展公开庭审。


被告人张某、龚某以帮忙借名签字去银行按揭购车为由找到范某,并承诺范某好处费,引诱无经济偿还能力但是征信良好的“白户”范某成为其“背债人”,而作为“背债人”的范某,因贪图蝇头小利,实际上也成为了犯罪团伙的“工具人”。后续张某找到郑某、王某进行出资,为范某的购车行为垫付首付款、保险、购置税等费用。在郑某和王某的资金支持下,该犯罪团伙通过虚构贷款用途、伪造资质材料等手段,最终促使范某以个人名义通过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成功办理了14.5万元购车贷款,顺利提走一辆新车。车子到手后,范某配合张某等人将车辆迅速转卖销赃,所得款项被5人瓜分。

该犯罪团伙以上行为,给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而他们骗取的贷款本质上也是其他普通群众的存款,严重危害了金融机构的财产安全和普通群众的存款安全。

庭审中,公诉人认为,范某虽然被称为“背债人”,但在整个犯罪链条中,他是向金融机构发起贷款申请的名义主体,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且在虚构的购车意愿基础上骗取贷款,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贷款诈骗罪的直接实行犯。即使只分得部分赃款,他也必须对整个14.5万元的贷款诈骗数额承担刑事责任。而张某、龚某、郑某、王某等人虽然没有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贷款,但他们为犯罪提供了关键帮助——张某串联“背债人”及出资人共谋骗取贷款,龚某负责寻找“工具人”牵线搭桥,郑某、王某提供资金,根据刑法规定,他们与范某构成共同犯罪。当天的庭审结束后,法院将择期对该案进行宣判。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的范某却因一时贪念沦为阶下囚。他这种看似“空手套白狼”的操作,直接给金融机构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不仅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更是对个人征信体系和社会诚信底线的严重冲击。天上不会掉馅饼,任何看似“完美”的赚钱机会,背后往往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珍惜个人信用,勿当“工具人”,只要参与到犯罪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编辑:贾知若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