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起诉直播公司 法院:不能用“合作协议”掩盖劳动关系

  
2026-03-24 09:40:24
     

唐若璘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谢谢法官!还好我没有放弃继续维权!”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小美立即拨打承办法官的电话表示了感谢。随着网络直播平台经济蓬勃发展,网络主播这类新就业劳动者群体不断壮大,对于网络主播与网络直播公司此类新型用工关系,司法如何进行保障,看看自贡法官给出的答案。

一份《直播合作协议》,白纸黑字地约定了合作期限、合作内容、收益分配...是合同纠纷还是劳动争议?“怪我没有经验,之前也没有签过合同,公司让我签合同我想也没想就签了!”提起自己的遭遇,小美感慨道。

小美今年20岁,职业是一名网络主播。2024年9月,小美与某网络直播公司签订《直播合作协议》,约定该公司为小美的独家签约方,小美使用公司提供的账号进行直播,协议对直播时长、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除此之外,该协议还特别约定双方系合作关系,非劳动、劳务关系。

2024年12月,小美向某网络直播公司提出解除合同,该公司遂向某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小美支付违约金。某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签署的《直播合作协议》属于有鲜明演艺行业特色的特殊商事合同,小美擅自停播、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裁决小美向某网络直播公司支付违约金。小美不服该仲裁裁决,向自贡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自贡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属劳动争议而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或财产权益纠纷,某仲裁委员会无权对本案作出仲裁,因此依法裁定撤销案涉仲裁裁决。

法官说法:

对网络直播公司而言,用“合作协议”掩盖劳动关系以此规避用工主体责任、降低用工成本,表面上提升了公司收益、打了一手“好算盘”,但实则非长远之计。

对网络主播而言,面对企业以签订合作协议、经纪合同等方式试图掩饰劳动关系时可拒绝签订此类协议,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若产生纠纷,应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编辑:夏修露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