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不到一个月就离婚 法院:女方返还男方彩礼

  
2026-03-19 10:02:08
     

刘秋燕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法律明确禁止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近日,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离婚案件,关于其中涉及的彩礼,法院予以了明确的判决。

2025年3月,小王(男)与小刘(女)经亲戚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交往过程中感情始终不温不火。经家人催促,双方于2025年9月19日登记结婚,当日小王母亲向小刘转账52000元,用于购买“三金”。双方结婚后,小刘便搬到小王家居住,但随着彼此朝夕相处,两人性格不合愈发难以相处。双方家长均好言相劝,双方在十一期间一起到云南旅游,原本希望借助旅游增加感情,没成想在旅途中双方因消费观念、沟通等闹得更加不愉快。旅游归来后,双方又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并报警。

小刘10月17日便搬出小王家。2026年2月,小刘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中,小王同意离婚,但要求小刘全额返还购买“三金”的彩礼52000元。

庭审后,承办法官多次与两个年轻人沟通交流,双方均希望解除婚姻,不再愿意共同生活。对于案涉交付的52000元系以婚姻为目的,属彩礼范围。鉴于双方从办理结婚登记到分开,共同生活时间不足一个月,时间较短,且未孕育子女、未办理酒席等因素,该彩礼应予返还。综合考虑小刘使用52000元购买了二人旅游期间的机票、消费等实际开支,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小刘一次性返还40000元并当庭履行清结,双方就此了结。

【法官说理】

婚姻是人生大事,家庭是社会基石,根基是感情与责任。树立正确婚恋观,家庭观,摒弃陈规陋习,抵制高价彩礼,培育简约文明的婚俗文化,用真心和勤劳经营家庭,让婚姻回归本质。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欠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编辑:夏修露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