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结过期酸奶案后,自贡市贡井区法院为食品经营者打“法治疫苗”

  
2026-03-18 09:28:52
     

李倩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食品安全是底线,过期一天也不行!”近日,自贡市贡井区法院从一起刚刚审结的过期食品索赔案说起,向群众讲起“舌尖上的安全”。


2025年12月28日,一消费者在贡井区某超市花费11.9元购买了酸奶。产品包装显示生产日期为2025年11月28日,保质期28天——这意味着购买时已超过保质期2天。尽管商品金额不足12元,但购买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提起诉讼,要求超市退还货款并支付1000元赔偿金。

贡井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对案件材料进行了细致审查,逐一核对了购物小票、产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与保质期信息,确认酸奶在购买时确已超过保质期两天。法官明确告知经营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超市主动支付了赔偿款,原告随即递交撤诉申请,案件实现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这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目的就是提高违法成本,倒逼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无论购买金额大小,只要销售过期食品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法院都将依法支持维权者的合理诉求。本案中,经营者最终主动履行赔偿义务,既是对违法行为的纠错,也体现了法律制度的震慑与教育作用。广大食品经营者务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库存,及时下架过期商品,切莫抱有“金额小、没人告、告也赔不多”的侥幸心理。一次小小的疏忽,不仅要付出经济赔偿,更可能影响商誉。只有诚信经营,才能在市场竞争中行稳致远。


案件虽已了结,但法院的工作并未止步。“3·15”之际,贡井法院自贡航空产业园法庭组织干警深入辖区商超开展食品安全消费普法宣传活动。干警们以这起过期酸奶案为切入点,向经营者面对面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过期食品的禁止性规定及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向商家发放《食品经营者法律风险提示手册》及《消费纠纷案例选编》,提醒商家严格落实日常检查制度,杜绝“过期几天没关系”的侥幸心理。一位超市负责人表示:“这些案例浅显易懂,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以后一定加强自查,诚信经营。”法院通过以案释法、送法上门,努力实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规范一方”的社会效果,与辖区商超、消费者共同筑牢食品安全防线。此案的妥善处理,既维护了市场秩序,也向广大经营者传递了明确的信号:食品安全红线不可触碰,任何违法行为都将付出应有的代价。“3·15”既是对消费者权益的集中彰显,亦是对全社会共同践行法治理念、守护食品安全的深度检阅。让我们携起手来,用法律之剑斩断伸向餐桌的“黑手”,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编辑:夏修露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