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近日,成都市新津区法院联合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共同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行动,以实际行动践行生态保护责任,推动受损水域生态环境修复。

活动现场,一袋袋鲜活的鱼苗被小心翼翼地放入河中,一尾尾小鱼跃入碧波、逐水而去。据统计,本次共放流各类适宜本地水域生长的鱼类共计1800余斤、2万余尾,总价值达1.7万余元,所有鱼苗均经过严格筛选和检疫,确保品种适宜、健康无病害,助力水生生物种群恢复。
此次增殖放流行动,源于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025年11月,新津检察院依法向新津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杨某、曾某无视国家禁渔期相关规定,在西河新津段水域,公然使用爆炸物进行非法捕捞。爆破捕鱼(炸鱼)对水域生态的危害极大,爆炸产生的强大冲击力会瞬间震死、震伤各类水生生物,无论大小鱼、繁殖期鱼类均难以幸免,同时还会破坏水下植被、鱼类栖息地,甚至导致水体污染,对整个水域生态系统造成毁灭性打击。经核查,此次非法捕捞行为直接导致河中22条野生鱼死亡,二人在下场打捞渔获物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挡获,现场缴获野生鱼类二十余尾。
为精准量化生态损害程度,成都市新津区农业农村局依据相关规范,对此次非法捕捞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进行了专业评估,最终确定被告人杨某、曾某的行为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达17220.5元。新津法院受理案件后,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的原则,严格依法审理,充分考量案件对水域生态的破坏程度,最终作出判决,全面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责令被告人通过增殖放流的方式,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弥补其非法行为对水生生物资源造成的损害。

活动现场,新津法院干警全程监督,严格对照案件判决要求和增殖放流技术规范,对鱼苗的品种、规格、数量、健康状况进行逐一核查,全程跟踪鱼苗投放全过程,确保每一批鱼苗都符合生态修复标准,每一项投放流程都合规有序,最大限度保障增殖放流的实效,切实让判决落地生根、见行见效。区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配合法院开展工作,现场讲解了放流鱼苗的品种选择、投放标准等相关知识,强调此次放流的鱼苗均符合西河水域生态修复需求,能够有效补充水生生物种群数量,改善水域生态结构。
此次增殖放流活动,既是对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造成生态损害的替代性修复,更是法院践行“生态优先、保护为主”司法理念的生动体现。
案件审理过程中,新津法院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发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惩戒、修复、教育功能,不仅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更注重通过增殖放流这一生态修复方式,让被告人承担起生态保护责任,实现“审理一案、修复一片、教育一片、警示一片”的司法效果。既彰显了司法的温度与力度,也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