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车后反告他人要求赔偿损失?安岳法院:虚假诉讼面临罚款、拘留

  
2026-03-17 12:26:19
     

周维富 张异同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3月16日,据安岳县人民法院通报,该院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时,遇到了这样一名原告——明明早已把车卖给了别人,转头却以原交易方保管不当的理由将其告上法庭,索赔7万多。这是怎么一回事?

法院梳理了涉案车辆所涉及的多方关系,具体关系如下:

车辆抵押与质押(交易方:刘某军、融资公司)

2021年3月18日:原告张三(化名)将其名下一辆轿车抵押给某融资公司用于贷款。

2023年4月9日:张三与经营二手车行的刘某军签订售车协议,约定张三以3万元将上述车辆质押给刘某军,同时有权在5月9日前以3.3万元赎回。

临时用车与返还(交易方:刘某军)

2023年4月19日:张三因急需用车,向刘某军转账3.1万元,暂时取回车辆。

2023年4月25日:张三归还车辆,双方继续履行原协议。

车辆出售,解除抵押(交易方:融资公司)

2023年6月18日:张三因无力继续偿还融资公司贷款,同意该公司将上述车辆以3.7万元卖给案外人。

双方约定,案外人支付的车款,部分用于偿还融资租赁抵押尾款;剩余车款通过微信转给张三。

这笔交易实际结清了车辆的抵押贷款,车辆抵押登记解除。

由于钱款逾期未还,2025年4月14日,刘某军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张三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购车款3万元及利息。同年9月11日,张三向刘某军支付了欠款及利息共计3.8万余元。

事情至此本该告一段落,但张三突然“灵机一动”。近日,张三以合同纠纷为由,将刘某军及其收付借款的员工起诉至安岳法院。张三诉称:刘某军占有其车辆后保管不善,导致车辆毁损、灭失,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7.7万余元及违约金6000元。

安岳县法院审理查明:张三在起诉时,故意隐瞒了车辆已于2023年6月18日出售过户,用以偿还抵押贷款等关键事实。张三明知车辆早已不在刘某军手中,仍虚构“刘某军占有车辆并保管不善”的情节,企图通过诉讼获得额外赔偿。

法院认为:张三的行为属于虚假陈述、隐匿证据,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符合虚假诉讼的特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目前,法院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法官说法:

诉讼是解决纠纷的合法途径,但任何企图通过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诚信诉讼,是每个公民应遵守的基本规则!

编辑:夏修露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