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文硕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文/图
网购定制家居本是便民之举,却遭遇商家反复拖延、单方毁约,消费者维权能否得到支持?3月17日,记者从邻水县人民法院获悉,邻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网购防盗门买卖合同纠纷案,精准认定商家构成消费欺诈,依法判决商家支付消费者双倍定金差额320元及货款三倍惩罚性赔偿金4800元,以司法裁判守护网络消费安全。
2025年3月,安某、杨某夫妻为装修房屋,通过电商平台联系到永康某门厂,双方微信约定定制防盗门一扇,总价1600元,20天左右出货,买方先行支付定金800元,出货前付清尾款。
安某随即按约支付定金,可到了约定交货时间,该门厂却以“还需一周”“五一后发货”“已打包”等理由一再拖延。为不耽误装修工期,安某夫妻于2025年5月9日付清尾款800元,可商家依旧未发货,也未提供任何物流凭证。
2025年5月14日,永康某门厂直接单方退还全部货款1600元,并明确表示不再发货,致使安某夫妻房屋装修进度被迫推迟。
气愤不已的夫妻俩认为,商家明知无法履约仍接单收款,多次编造虚假信息,已构成消费欺诈,遂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差额并支付货款三倍赔偿。
庭审中,永康某门厂辩称双方未明确交货时间,并称当地定制门工期常规为三个月。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已明确约定20天左右出货,商家多次承诺发货却未兑现,最终单方拒绝履行合同,主观上存在明显恶意,客观上误导消费者付款,已构成欺诈。
本案由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邻水县人民法院管辖。法院依据《民法典》规定,认定合同标的额1600元,定金上限依法为320元,商家收取800元定金超出法定限额,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商家违约应双倍返还合法定金,差额计320元。同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家虚构交货信息、拒不发货、单方解约,已构成消费欺诈,应当支付货款三倍惩罚性赔偿4800元。
最终,邻水县法院依法判决:永康某门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安某、杨某双倍定金差额320元及惩罚性赔偿金4800元。
该案是网络消费纠纷的典型案例,既严格适用定金罚则,厘清超额定金无效规则,又精准认定消费欺诈,依法支持三倍赔偿,彰显了司法对网络消费乱象的严厉规制。法官在此提醒,网络交易中,经营者应恪守诚信,如实告知履约信息,不得虚假承诺、恶意违约;消费者在交易时务必保存好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订单信息等证据,遭遇欺诈、违约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