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杨棕贤
近日,雅安市天全县法院、天全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5例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案例涵盖食药品安全、网络消费、预付式消费、涉老虚假宣传等领域,旨在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引导消费者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提示广大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自觉维护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案例一:销售含超标二氧化硫山奈 四名被告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获刑
2024年4月,天全县市场监管局抽查发现辖区某商店在售山奈二氧化硫残留量达0.810g/kg,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经查,该不合格山奈由被告人吴某为黎某提供,张某、黎某向宋某供货,宋某再销售至天全县等地干杂店。2022年4月至2024年7月,宋某多次从张某、黎某处采购不合格山奈对外销售;2024年3月至9月,黎某多次从吴某处采购不合格山奈销售,且黎某在2024年10月被取保候审后仍继续销售不合格山奈。经检测,各环节涉案山奈二氧化硫残留量最高达2.47g/kg,均远超国家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吴某、宋某、张某销售的山奈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系不合格产品,其行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四被告人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四名被告人全部违法所得,没收扣押在案的不合格山奈并依法销毁。
案例二:二手平台交易,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
2025年5月,高某通过某二手平台向杨某购买手链,交易过程中,高某询问商品是否为正品,杨某答复“是”,并声明“不退不换,商品需自行清洗,纯银掉色可赔偿”,高某以390元拍下该手链。高某收货清洗后发现手链与正品不符,遂联系杨某退货,杨某以商品“已清洗、未出证书、只赔纯银掉色”为由拒绝。高某遂向平台投诉,平台核查认定杨某违规并作出处罚。后双方协商未果,高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对“是否正品”的肯定答复构成承诺,其“不退不换”声明不能对抗法定退货权,但证据不足以证明杨某存在主观欺诈故意,不符合三倍赔偿条件。法院判决:高某七日内退还清洗后的手链,杨某收货后七日内返还货款390元。
案例三:商家停业致预付式消费合同无法履行 经营者应退还剩余预付款
2025年4月,杨某在天全县某诊所充值11800元用于牙齿矫正全套服务。在接受5次服务后,该诊所因自身原因暂停营业,导致剩余服务无法继续提供。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天全县某诊所及诊所法定代表人赵某共同退还剩余未消费款项9833元。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明晰自身合同义务与法律责任并达成和解。赵某认可杨某充值及未接受全套服务的事实,其个人自愿承担退款义务;杨某考量诊所实际经营困境作出让步,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赵某退还杨某剩余矫正牙齿费用5000元。
案例四:宣称药酒治“百病” 严厉打击“坑老”“骗老”虚假宣传
天全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李女士投诉,家中老人在会销场所受某酒品售卖店推销“某某酒”,商家宣传该酒可治疗疾病和调理身体,老人遂花费1300余元购入一箱。老人饮用后身体不适,商家却称系酒精“治疗身体”的正常现象,后续老人生病住院。李女士要求店铺予以赔偿,但协商无果,遂投诉求助。
经查明,该酒品售卖店采用“现场销售+会议销售”的模式经营,宣称“某某酒”可改善肝癌、肝硬化、冠心病等疾病,实际该商品无疾病治疗功能,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构成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天全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二万五千元。
案例五:过期食品致儿童身体不适,商家担责赔偿
2025年10月2日,消费者姚先生在学校附近某零食店铺花费70元为子女购买某品牌奶酪,小孩食用后身体出现不适,姚先生查看后发现所购奶酪为过期零食,随即向天全县市场监管局投诉,要求商家承担相应责任。
天全县市场监管局接诉后立即核查,确认该店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事实。因涉事主体为未成年人,关乎未成年人身体健康,该局当即组织现场调解。经调解,零食店一次性赔偿姚先生1500元,同时市场监管局针对该店铺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