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王某、杨某被蔡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还款,其二人一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判决后不服提起上诉,虽然其实体权益在二审中得到保护,但其在一审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行为,扰乱了诉讼秩序,近日,天府新区法院拟对王某、杨某处以罚款,经批评教育,二人认识到错误并提交悔过书,法院最终责令其具结悔过,免于罚款。
蔡某、李某夫妇起诉王某偿还借款,杨某作为案件第三人参与诉讼。一审中,王某、杨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证据。法院依据原告方证据作出一审判决。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并在二审中提交交易明细等新证据,证明借款已清偿。二审法院审查后,撤销原判,驳回蔡某、李某的诉讼请求。
尽管王某的实体权益在二审中得到保护,但其在一审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行为,客观上浪费了司法资源,扰乱了诉讼秩序。法院本拟对王某、杨某处以罚款,经批评教育,二人认识到错误并提交悔过书,法院最终责令其具结悔过,免于罚款。
【法官说法】
当事人参加诉讼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意味着放弃举证、质证、答辩等诉讼权利,不仅可能导致不利判决,还会增加二审负担,占用司法资源。法院对王某、杨某予以训诫,既是对其不当行为的纠正,也向社会传递了“司法权威不容漠视”的明确信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