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一家小微企业,一家个体工商户,本来是一次愉快的物品采购,却因一张发票闹到对薄公堂,原因为何?近日,崇州法院审理一起窗帘合同纠纷案,布艺公司未按照合同要求,仅开具3%税率的专票,使科技公司产生了进项税额抵扣不足的实际损失,因此判布艺公司赔偿6092元。
2025年8月,某科技公司与某布艺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前者向后者购买价值6万元的窗帘,由某布艺公司按本合同约定以包卸货、包安装、包税费(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方式向某科技公司提供产品。合同签订后,某科技公司按约支付了货款,某布艺公司按约提供了窗帘。
2025年9月,某科技公司要求某布艺公司按合同开具发票,某布艺公司表示自己为小规模个体工商户,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5年10月,某布艺公司向某科技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载明价税总计6.3万元,其中税率3%后,某科技公司以某布艺公司因拒不履行合同导致自己直接损失6000元为由,向崇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布艺公司向其赔付该60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布艺公司系个体工商户,经税务机关核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客观上不具备开具13%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定条件。其在合同缔约过程中故意隐瞒自身资质,并向原告某科技公司作出虚假承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引发本案纠纷的诱因,应当承担导致缔约过失的全部责任。原告某科技公司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被告某布艺公司仅开具3%税率的专票,产生了进项税额抵扣不足的实际损失,因此其诉请某布艺公司赔偿6092元损失有法律及事实依据,应当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石,是每一位市场主体都应当自觉遵守的基本准则。本案中,某布艺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以虚假信息诱导对方与自己签订合同,在对方履行后又以自己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合同约定发票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不仅损害了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更扰乱了正常运行的市场经济秩序,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的判决,依法维护了市场交易中遵循诚信原则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维护经济秩序稳定、社会和谐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额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