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白花法庭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依法对伪造银行转账流水、实施虚假诉讼的原告刘某作出罚款10000元的司法惩戒决定,以司法刚性维护诉讼秩序。
在刘某诉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对原告提交的银行转账流水进行审慎核查时,发现凭证字体格式异常、交易逻辑矛盾,存在明显伪造痕迹。法庭当即依职权向相关金融机构调查核实,查明刘某主张的54万元转账款项均未实际交付被告:其中50万元系刘某取款后转入案外人账户,两笔各2万元的交易记录亦与客观事实不符,案涉全部流水均为伪造形成。
法庭认为,刘某为谋取不当利益,伪造关键证据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民事诉讼正常秩序,浪费司法资源,违背民事诉讼诚信原则。综合考量其违法行为情节、危害后果及当庭认错悔过态度,法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罚款决定。刘某当庭表示服从惩戒,并承诺今后一定严守法律底线、诚信参与诉讼活动。
法官表示,诚信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虚假诉讼、伪造证据行为不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更挑战司法权威、耗费公共司法资源,必将受到法律严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将持续加大对虚假诉讼、妨害作证等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引导诉讼参与人依法举证、诚信诉讼,共同守护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
(彭屏 郑成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