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黎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在明知咖啡原料中可能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仍对外销售,还通过京东平台对外销售。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理该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等三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适用缓刑。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限判决生效三十日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3.95万余元。
被告人郭某、陆某明知其非正规渠道进购、宣称提升男性性功能的“马来西亚东革阿里玛咖咖啡(绿)”可能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仍对外销售。郭某主要负责联系上下家,陆某主要负责收货发货。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上述咖啡可能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仍从郭某、陆某处进购,并通过京东平台对外销售。
某消费者从张某某的京东店铺购买上述咖啡服用后身体不适遂报警,并向公安机关提交所购的4包“马来西亚东革阿里玛咖咖啡(绿)”。随后,民警电话通知张某某到案,将郭某、陆某挡获归案,扣押电脑、手机等物品,并查获4044包尚未销售的“马来西亚东革阿里玛咖咖啡(绿)”。经检验,从报警人提交的咖啡及郭某、陆某租住房处查获的咖啡中均检出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
被告人张某某、郭某、陆某为谋取利益,明知售卖的“马来西亚东革阿里玛咖咖啡(绿)”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仍通过互联网平台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13.95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张某某、郭某、陆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对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适用缓刑;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咖啡、手机等物品予以没收。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某、郭某、陆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某、郭某、陆某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成都高新区检察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3.95万余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宣判后,双方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犯罪分子为牟利而销售非法添加“西地那非”成分的“毒咖啡”,不仅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更对消费者身体健康权造成潜在危害。司法机关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守护公众“舌尖上的安全”,既通过刑事处罚震慑不法分子,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此外,法院支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并公开赔礼道歉,使不法分子在承担刑事责任之外,更通过民事追责弥补社会公共利益损失,实现对不特定多数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示范,推动形成“刑事惩治+公益保护”的双重防线,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切实筑牢食品安全法治屏障,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