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举证 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2026-03-12 14:14:47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在一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告抗辩借款存在“砍头息”,但却逾期举证…近日,天府新区法院审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谢某起诉李某要求归还借款22万元。李某抗辩存在“砍头息”,实际仅收到200200元。谢某起初坚称无还款,待李某庭后提交还款凭证后方才认可,且对其陈述矛盾未作合理解释。同时,李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且逾期提交还款证据。

法院综合审查认为,谢某关于收款及还款的虚假陈述,影响事实认定,结合交易细节,依法认定存在预扣利息19800元(“砍头息”),故实际出借款项为200200元。李某逾期举证行为增加诉累,法院判决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谢某的虚假陈述行为另作处理。

【法官提醒】

当事人负有如实陈述义务。虚假陈述将作为综合评判案件的负面因素,可能直接导致于己不利的法律事实被认定。同时,举证期限具有严肃性,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是对诉讼权利的漠视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将面临诉讼费全额负担等不利后果。

编辑:王硼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