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岳:一司机转弯未让直行酿事故负全责

  
2026-03-11 16:57:39
     

傅重虞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周夕又

2026年1月17日6时40分许,张某平驾驶川M号牌小型轿车,从安岳县学沟湾顶往茶店子方向行驶。当车辆行至岳城街道紫竹路路段时,张某平在驾驶过程中观察不细致,在无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时,未依法礼让直行车辆。该行为直接导致其驾驶车辆与赵某驾驶的正常行驶的川M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经安岳公安交警调查核实,张某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关于“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规定。因此,张某平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并需承担两车维修等相关全部费用。

交叉路口是交通事故的高发区域,“转弯让直行”是最基本的道路通行规则,更是保障路口通行秩序、防范事故发生的关键防线。然而,部分驾驶员心存侥幸,忽视观察、抢行占道,极易引发交通事故。这起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背后折射出的交通安全隐患,值得每一位交通参与者时刻警惕。

安岳公安交警郑重提醒

广大驾驶员驾车出行务必牢记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经交叉路口时,务必减速慢行、仔细观察路况,严格遵守“转弯让直行、支路让干路、辅路让主路”的通行原则。坚决杜绝侥幸心理和交通违法行为,安全文明出行,共筑平安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编辑:何希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