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我想起诉,但不知道对方身份证号,法院能帮我查吗?”在法院的立案窗口,这是工作人员较常听到的“灵魂拷问”之一。当合法权益受损,想要拿起法律武器时,不少人在第一步就犯了难。
近日,崇州法院审结了一起看似寻常的由民间借贷产生的纠纷,案件的走向却给所有人提了个醒:维权路上,方式方法必须守规矩。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刘某某(化名)向崇州法院起诉李某(化名),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同时,刘某某还要求李某支付其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法律咨询服务费5000元,理由为:因刘某某仅知晓李某的微信实名信息,而不了解其具体身份信息,故与某法务咨询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并支付相关费用,申请某法务咨询有限公司对李某的身份信息予以查询。
在案件判决前,李某自知理亏,主动向刘某某归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双方的债务纠纷就此了结。但关于这笔5000元的法律咨询服务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成为了本案的争议焦点。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根据前述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此为启动司法程序的法定要求,也是保障公民胜诉权益得以兑现的“导航坐标”。
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实践,查询被告身份信息的合法途径包括委托律师申请调查令查询、向法院申请协查函、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信息平台查询、通过留存对方身份证复印件获取、通过已知信息间接查询等。本案中,刘某某委托的某法务咨询有限公司,系法律服务咨询公司,其业务范围仅限于法律咨询,不包括调取公民个人身份信息。此类公司有偿查询公民身份信息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加之,双方当事人并未对可能产生的法律咨询服务费予以事前约定,刘某某自行委托法律咨询服务公司产生的法律咨询服务费并不属于其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必要且合理费用。综上,刘某某请求由李某承担法律咨询服务费的请求无法律规定和事实依据,法院对其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这起案件虽然标的额不大,却如同一面棱镜,折射出当前法治社会建设中一个常被忽视的维度——权利主张的合法边界。透过这起典型案例,我们郑重提醒:
一、对每一位公民而言:“维权”的底色是“守法”。当拿起法律武器时,首先要确保自己的行为在法律的框架内。公民个人身份信息受到法律保护。群众维权应通过合法途径核实信息。任何未经授权、违规查询他人信息的行为,都是在触碰法律红线。由此产生的法律咨询服务费,无法得到法律的背书和支持。
二、对市场主体而言:莫把“违规”当成“商机”。法律咨询公司、法律服务机构等,必须严守执业底线。无视经营范围,违规开展所谓的“身份信息查询”“找人查户”业务,不仅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切勿为了一时牟利,将自身置于巨大的法律风险之下。
三、将日常交易而言:防患于未然,是“最好”的维权。群众在和他人发生借款、买卖等交易往来时,应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身份信息材料(如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核实相对方身份并留存好相关材料,在签署借条、合同等交易文件上写明相对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住所等信息,避免发生争议时出现无法明确被告的情形。
法治社会的进步,不仅在于法律制度的完善,更在于每一位公民对法律的敬畏与遵守。在寻求司法救济时,大家既要满怀信心,也要遵循法度。只有合法的途径,才能通往真正公正的结果;只有合理的主张,才能获得法律最坚实的支持。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