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被负债、远离骚扰、重病获补偿!邻水法院典型案例划重点

  
2026-03-06 19:19:04
     

包苗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文/图

妻患重病风雨难共,司法调解尽显温情,离婚后纠缠难断,保护令筑堤防侵,3月6日,记者从邻水县法院获悉,邻水县法院发布四起维护妇女权益案例。

一、妻患重病风雨难共,司法调解尽显温情——冯某与甘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冯某与甘某于2004年登记结婚。2023年1月,冯某被确诊患有乳腺癌,生活陷入困境,期间甘某未前往照顾,仅转款2000元给冯某。2024年6月,甘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2025年4月,冯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1.冯某与甘某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甘某给予经济补偿6万元。

【处理结果】

经调解,冯某与甘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冯某与甘某自愿离婚;2.婚后购置车辆的处置款6万元交付给冯某治病;3.婚后按揭贷款购置的住房归原告冯某,剩余按揭贷款由冯某负责偿还;4.甘某补偿冯某4万元。

【典型意义】

《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本案中,冯某某身患重疾,甘某某作为丈夫未尽扶养义务,其行为违背了伦理道德和法律规定。法院充分考虑冯某的身体状况和生活困境,积极组织双方调解,引导甘某正视自身责任,在财产分割上给予了让步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体现了法律对弱势妇女权益的倾斜保护。本案也向社会传递了明确的价值导向——夫妻之间应当相互扶助,任何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二、离婚后纠缠难断,保护令筑堤防侵——沈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沈某与汪某因感情破裂,于2025年6月在邻水县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后,汪某多次不当接触沈某,长期跟踪并上门与沈某及其亲属发生纠纷甚至肢体冲突。2025年6月至2025年9月期间,沈某多次向公安部门、妇联寻求救助,沟通未果,沈某认为汪某的行为严重侵害其人身安全及其亲人安全,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查后作出裁定:禁止汪某对沈某实施暴力行为,禁止汪某骚扰、跟踪、接触沈某及其相关近亲属。并在裁定中载明,如汪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本案中,人民法院快速受理,高效审查,及时依法制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申请人提供了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有助于引导婚恋关系结束后可能遭受侵害的妇女积极运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厘清夫妻债务边界,维护妇女财产权益——某银行与冯某、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冯某与某银行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网络版)》。后某银行于2024年3月至2024年9月依约向冯某账户放款88000元,截至2025年4月,冯某尚欠本金及利息等8万余元,某银行遂向法院起诉冯某要求其偿还欠款,并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追加其配偶陈某为被告。庭审中,陈某当庭答辩并提交证据证实,其与冯某已于2023年起长期分居,并于2024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2024年7月,冯某与陈某通过法院调解离婚。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作为债权人,未能举证证明案涉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陈某知情并追认。且案涉债务绝大部分支付于冯某与陈某离婚后,该部分债务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负债,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经释法明理,某银行向法院提出对陈某的撤诉申请,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撤诉。案涉债务最终判令由冯某个人独立承担全部还款责任。

【典型意义】

《民法典》规定,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遵循共同意思表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等原则。合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否定了“婚内必共债”的片面认知。本案中法院依法支持女方抗辩、主动释法明理、准许撤诉,既平等保护金融债权,又严守责任边界,有效避免女方陷入“被负债”困境,彰显了司法对妇女权益的实质保护。

四、示范文本高效服务,残疾妇女顺利维权——林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林某为听力残疾人,婚后与丈夫张某矛盾频发。后林某离家前往外地务工,多次尝试联系张某协商离婚未果。2025年,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争取儿子抚养权。

【处理结果】

诉讼服务人员了解到林某存在听力障碍,遂向其提供离婚纠纷起诉状示范文本。林某根据示范文本相关提示,通过勾选、填空顺利完成要素式起诉状及相关材料准备。案件受理后,经当事人同意,法院委托专职调解员开展先行调解。调解员结合林某提交的要素式起诉状以及张某的答辩意见,明确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并最终引导双方调解达成一致意见。

【典型意义】

本案运用要素式起诉状示范文本,打破沟通壁垒,保障诉权实现,彰显了特殊群体司法需求的精准响应与人文关怀。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主动为听力残疾妇女提供“一对一”帮扶和无障碍沟通服务,调解员通过起诉状精准锁定争议焦点,开展针对性调解,有效提升了纠纷化解效率,以实际行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践行司法为民宗旨。

编辑:王硼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