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芳 卢鹏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周夕又
基本案情:
申请人程某于2021年10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XX高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于2022年3月1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21225XXXX,且处于有效状态。2025年4月22日,申请人程某发现被申请人张某某生产、销售的相关产品在结构上侵犯了申请人上述专利内所述权利要求,遂向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在市市场监管局审理过程中,双方经调解达成如下行政调解协议:1.被申请人张某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未经申请人程某授权许可,不得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或向他人提供被控侵权产品;2.被申请人张某某于本协议签署后10日内向申请人程某支付专利许可授权费10,000元,授权时效1年,即2025年6月12日起至2026年6月12日截止;3.申请人程某对被申请人张某某既往制造、销售行为不再追究责任,本专利侵权纠纷一次性了结。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程某依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特向资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恳请资阳仲裁委员会依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办案过程:
2025年6月12日,在双方当事人签订行政调解协议后,程某拟通过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由于程某虽常住资阳但户籍成都,按照司法确认管辖权的规定只能在成都法院申请,维权成本和时间大幅增加。在市场监管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沟通后,告知程某可通过签订仲裁调解书方式对该行政调解协议进行仲裁确认,以此解决其无法在本地申请司法确认的困难。6月13日,资阳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调解协议、仲裁协议等资料依法进行审查后,于当日立即受理了该案,并迅速组织专业仲裁员对调解协议进行了严格审查,通过采取简易程序办理,仅用2个工作日,在6月16日出具了《仲裁调解书》,赋予了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典型意义:
打破了司法管辖壁垒。根据我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经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进一步到仲裁委申请确认其法律效力。该案创新通过签订仲裁调解书进行仲裁确认方式,将行政调解的灵活性与仲裁确认的权威性相结合,有效突破了常规司法确认中的司法管辖权壁垒,为维护当事人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多样便捷的选择。
增强了群众法治获得感。该案通过采用仲裁简易程序,为知识产权纠纷案提供“绿色通道”,仅用2个工作日办结相较于司法确认一般15日的法定办理时间更加快捷方便,大大减轻了当事人的维权时间成本,形成更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新机制。
奠定了协同合作基础。该案作为四川省首例“行政调解+仲裁确认”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通过司法行政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的联动协作,打破了传统纠纷解决方式的局限,推动了“仲调联动”工作机制的建立,对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途径,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具有积极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