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明知司机饮酒仍乘车,致残后自担10%责任

  
2026-03-02 10:22:08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明知驾驶员饮酒仍乘坐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乘客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近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乘客钟某因未尽到基本安全注意义务,自行承担10%的民事责任。

醉驾超速酿事故,多方被告上法庭

2021年4月22日晚,钟某与刘某共同饮酒后,乘坐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沿龙泉驿区校园路行驶。23时许,刘某驾车骑压道路中心黄色单实线左转弯时,与李某醉酒后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钟某受伤。经检测,李某血液乙醇浓度达92.7mg/100mL,属醉酒驾驶;其车速介于97km/h-108km/h之间,远超限速。

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存在转弯超速、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及肇事后逃逸等情形,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存在醉驾、车辆未定期检验及超速行驶等情形,承担次要责任;钟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钟某经多家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双股骨干粉碎性骨折、肋骨骨折等。2025年4月,钟某将刘某、李某及两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27万余元。

法院认定乘客有过错,自担一成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交通事故责任不等同于民事责任,不能仅依据事故认定书划分民事赔偿责任,应综合考虑损害行为、结果、因果关系及主观过错程度。

“君子不立危墙之下。”判决书中指出,钟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事故发生前与刘某共同饮酒,明知刘某饮酒仍乘坐其驾驶的车辆,未能对自身安全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经法院释明,钟某与刘某就内部责任划分达成一致:双方共计承担70%的责任,其中钟某承担10%,刘某承担60%。法院最终认定,三方责任比例为刘某60%、李某30%、钟某10%。

保险公司部分免责,侵权人按责赔偿

关于保险责任,法院查明,李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成都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但李某系醉酒驾驶;刘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但刘某存在逃逸、饮酒等情形,且投保人已于事故发生后放弃索赔并退保。

法院认为,酒驾属法律禁止性事项,保险公司已对免责条款以加粗加黑方式作出提示,应认定履行了提示义务。若对醉驾行为仍支持商业险赔偿,无异于鼓励违法行为。故判决某保险公司成都支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4.3万余元,商业险免赔;某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核定,钟某合理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19.3万余元。扣除保险公司交强险赔付部分,剩余损失由刘某赔偿5.1万余元(已扣除垫付的3.92万元),李某赔偿4.5万余元。

法官提示

共饮同乘需谨慎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近年来,因酒驾、醉驾引发的交通事故屡见不鲜。本案判决明确了“共饮同乘”情形下的过错责任认定标准:共同饮酒后,同乘者明知或应知驾驶员饮酒仍乘坐其车辆,属于对危险行为的放任,构成法律上的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更不纵容主动置身危险之中的行为。”法官提醒,作为乘客,应对自身安全保持必要警觉,切勿心存侥幸,以免害人害己。

编辑:王硼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