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员工上班途中遇车祸 公司拒赔五成责任被法院驳回

  
2026-02-26 14:52:21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成都某科技公司未给兼职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员工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后,不仅拒绝全额承担工伤待遇,还要求员工自担五成责任。近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公司应全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4万余元。

兼职不免除工伤保障义务

2020年4月,成都某国企员工黄某燕在原单位办理休长假后,入职成都某科技公司。由于其社保在原单位继续购买,所以某科技公司既没有为其缴纳社保,也未给她办理工伤保险。2023年1月18日,恰逢农历腊月二十七,临近中午1点,黄某燕骑行电动自行车前往公司上班途中与轿车发生碰撞,致右侧肱骨粉碎性骨折,交警部门认定黄某燕无责。后经人社部门认定其为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为九级,某科技公司需支付黄某燕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经济补偿金近21万元。

某科技公司不服仲裁结果,于2025年向龙泉驿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方面辩称,黄某燕系兼职人员,且事故地点距公司较远,怀疑其并非直接前往上班,加之她“擅自离岗、骑行过快”,主张其应自担50%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在两个以上单位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某科技公司未履行该法定义务,且黄某燕受伤时正为该公司工作,故应由公司依法承担全部工伤保险责任。

距退休不足一年,就业补助金按10%计算

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法院指出,黄某燕出生于1974年1月,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年7月解除时,距法定退休年龄已不足一年。依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这种情况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10%支付。法院以2022年四川省月平均工资7076元为基数,计算该项补助金为7076元。

对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法院结合黄某燕伤情及治疗情况认定为6个月,按黄某燕在该公司工作期间的月工资5348元计算,扣除公司已支付部分,应付29785元。加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813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456元,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27449元。

经济补偿金问题上,法院根据原被告通话录音认定,公司先于2023年5月口头提出终止劳动关系,黄某燕后于7月提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予以认可,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依据其3年2个月的工作年限,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18718元。

最终,龙泉驿法院判决成都某科技公司支付黄某燕各项费用合计146167元,驳回公司要求员工承担50%责任的诉讼请求。

编辑:夏修露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