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青白江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给所有出借人提了个醒:不动产抵押,光签合同、交材料可不够,没完成登记,优先受偿权就是一张“空头支票”!
2024年4月,曾某向朋友付某借款12万元,并承诺用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作抵押。付某爽快地转了账,两人也一起去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了抵押申请。可谁料,付某却因为自己的原因,迟迟没有完成缴费、登簿和领证等流程。结果,抵押权未能有效登记。更糟的是,2024年11月,这套房屋被法院查封了。
法院经审理支持付某返还12万元本金和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诉求,驳回了付某对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请求。法院认为,抵押权未完成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付某的债权和其他普通债权一样,不具有优先性。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只签订抵押合同≠抵押权设立
·只提交申请≠抵押权设立
·只有完成登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抵押权才真正生效
如果像本案中的付某一样,因自身原因怠于完成登记,一旦抵押物被查封、拍卖,你的债权就只能和其他普通债权一起按比例受偿,风险陡增。
给出借人的建议:
NO.1 全程跟进
提交抵押登记申请后,务必及时完成缴费、登簿、领证等所有流程。
NO.2 核实状态
通过不动产中心官方查询核实抵押登记状态,确保已生效。
NO.3 留痕备份
妥善保管好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转账凭证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等关键文件。
(何冬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