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志斌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雍剑波 文/图
“吃完好上路”“我要让你消失在这个世界”——这样的恶毒言语并非小说情节,而是发生在岳池县的真实威胁事件。2月6日,记者从岳池县公安局获悉,岳池县公安局快速查处一起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案,依法对多次发送恐吓短信的违法行为人蒲某银处以行政拘留。
1月30日,岳池县公安局坪滩派出所接到群众蔡某报警求助,称自1月16日以来,其持续收到蒲某银发送的多条威胁短信,内容包含“我永远是你的噩梦”等恶劣表述,已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导致其整日惶恐不安。
接警后,民警高度重视,立即启动调查取证程序,通过技术手段快速锁定违法行为人蒲某银,并于当日成功将其查获。

经审讯核实,蒲某银因与蔡某存在感情纠纷,心怀不满之下选择以发送威胁短信的方式泄愤,殊不知该行为已触碰法律红线。
民警介绍,蒲某银的行为不仅干扰了他人正常生活,更直接威胁到公民人身安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违法情形,依法应予处罚。目前,蒲某银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为自己的冲动行为付出了法律代价。
岳池警方普法:
近年来,因矛盾纠纷引发的短信、网络威胁案件频发,不少行为人误认为“只是说说而已”“放几句狠话不犯法”。对此,警方明确释法:威胁恐吓绝非个人情绪的“宣泄出口”,而是明确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202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若多次发送恐吓信息、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情节恶劣的,还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警方特别强调,“多次”发送恐吓信息通常认定为三次及以上,即便未造成人身伤害,只要持续干扰他人生活秩序,即构成“情节较重”情形。
此前北京“宠物中毒案”当事人遭遇网暴死亡威胁、内蒙古男子因退款纠纷发布辱骂视频等案例,涉事者均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被依法处罚,充分说明法律已清晰划定言行边界,任何试图挑战底线的行为都将受到严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