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全省法院“年度优秀案例”发布,雅安一例入选

  
2026-02-04 11:47:58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杨棕贤

2月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5年全省法院“年度优秀案例”目录,雅安中院办理的“丁某莲等诉某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入选。

【基本案情】

丁某莲、丁某蓉案涉房屋位于雅安循环经济固废综合处置项目防护距离范围,属于成雅工业园区规划区范围。丁某莲、丁某蓉系同胞姊妹,二人在某镇共有自建房一处,且二人属于同一户籍。杨某丁(案外人)系丁某莲之子,现役军士。杨某丁入伍时户籍迁出并注销后,丁某莲、丁某蓉户口簿在籍人口为6人。2021年,某环境科技公司因循环经济固废综合处置项目建设需要,对其厂界外300米防护距离范围内的居民进行拆迁安置。丁某莲、丁某蓉的房屋位于拆迁范围内。

某镇人民政府多次就搬迁事宜与丁某莲、丁某蓉协商未果后,于2023年10月对丁某莲、丁某蓉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实施了拆除。丁某莲、丁某蓉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24年4月,法院判决确认某镇人民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责令某镇人民政府作出赔偿决定。2024年6月,某镇人民政府作出赔偿决定,按照丁某莲、丁某蓉户口簿在籍人口数,支付房屋及附属设施、装修补偿、货币安置、搬迁过渡费等共计828145.04元。丁某莲、丁某蓉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判决某镇人民政府赔偿包括现役军人杨某丁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在内的各项损失2793206元。一审法院按照丁某莲、丁某蓉户口簿在籍人口数,确认某镇人民政府赔偿拆迁安置各项损失合计1063985.7元。丁某莲、丁某蓉不服,上诉请求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雅安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除有关杨某丁是否应当安置外,对其余赔偿项目及金额的认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关于杨某丁是否属于安置对象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国家保障军人、军人家属的户籍管理和相关权益;义务兵和军士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服现役期间应当保留。本案中,杨某丁因参军入伍,其户籍虽然从丁某莲、丁某蓉户中迁出,但其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其他权益在服役期间应予保留。丁某莲、丁某蓉户因某镇人民政府违法强制拆除房屋应获得赔偿的权益中,应当包含杨某丁的权益,对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保护。遂改判某镇人民政府赔偿杨某丁拆迁安置的各项损失120680元。

【典型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军人军属荣誉激励和权益保障”。军人是国防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以及保卫人民的神圣职责与崇高使命。依法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和优良传统,也是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务。保障现役军人在土地方面的合法安置补偿权益,绝非简单的经济补偿问题,更关乎军人职业的尊崇、社会公平正义的彰显和国防根基的稳固。本案中,法院秉持“涉军维权无小事”的审判理念,贯彻落实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既有效维护了军人的合法权益,更对激发现役军人安心服役、建功军营的热情具有积极意义,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编辑:贾知若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