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丽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雍剑波
在农村,土地是生活的根基,关系到每位村民的生计。然而,当个人因婚嫁原因,将户籍从原村集体迁出后,是否还能主张原集体的土地权益?
1月28日,记者从广安市前锋区法院获悉,村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享有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因婚嫁将户籍迁出后,其在原集体的相关财产权益通常会相应调整或终止。
1992年,张女士结婚后将户籍从娘家村组迁到丈夫所在村组。近年来,张女士娘家村组的土地被流转出租,张女士认为自己和家人的承包地也应获得相应的租金及政府补贴。然而,娘家村组认为,张女士一家户口都已不在本村,属于“全迁户”,相关权益已随户籍迁移而终止,因此拒绝发放款项。张女士多次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前锋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张女士婚后户籍迁入夫家村组,已成为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虽在夫家村组未单独分得承包地,但作为家庭成员,其土地权益已自动、平等地融入夫家农户的承包经营权中,依法享有该户承包地的经营收益。
另一方面,张女士娘家村组的原家庭承包户,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仅为其姨侄女一人,且该成员在娘家的户籍已被依法注销。张女士本人既非该承包户的共有人,也不再具备娘家村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与娘家村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无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因此,法院认定张女士不具备向娘家村组主张土地收益的原告主体资格,最终裁定驳回其起诉。
法官说法
村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享有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因婚嫁将户籍迁出后,其在原集体的相关财产权益(如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通常会相应调整或终止。遇到类似情况,村民首先应明确自身当前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并基于现有成员身份主张合法权益,若对权益归属存在疑问,可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咨询、反映,也可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但必须找准正确的权利主体和主张对象。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 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