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不少人都以为只有离婚后才能谈“探望权”,最近,天府新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婚内探望权纠纷案件,明确了夫妻分居期间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探望权,以司法裁判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彰显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司法理念。
该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子王某某。婚后因感情产生矛盾,王某携子回娘家生活,双方处于长期分居状态。自孩子出生以后,王某某主要由母亲王某抚养照顾。分居期间,父亲李某多次想探望,却因安排问题屡次受阻,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并保障其探望婚生子王某某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探望权的立法本意是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及父母的亲权,该权利义务并不以婚姻关系解除为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这一法定权利义务贯穿于亲子关系的始终,不因夫妻分居而消灭。
本案中,李某与王某虽仍系夫妻,但分居状态导致李某无法正常履行监护职责与亲子陪伴义务,其探望孩子的诉求既是法定监护权的延伸,也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最终,法院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判决原告李某每月可探望婚生子王某某一次,被告王某应予以协助。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父母对孩子的爱,不应因分开而“断电”。夫妻关系的变化不应影响父母对子女履行法定职责。双方应以子女身心健康为重,妥善协商探望安排;协商不成的,可依法通过司法途径明确权利义务,确保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明晰法律适用,明确婚内分居期间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仍享有法定探望权,拓宽了探望权的实践范畴。贯彻核心原则,彰显“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保障子女在父母分居期间仍能获得双方关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