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负债方故意少分财产 债权人请求撤销 成都中院发布成都法院惩治逃废债典型案例

  
2026-01-28 10:08:00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夫妻离婚时负债方故意少分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撤销夫妻财产分割协议,1月27日,成都中院发布成都法院惩治逃废债典型案例,此次共发布七个典型案例,上述案例系其中一例。

上述案例中,2021年12月30日,生效判决确认甲公司需向蒋某偿还借款本金260万元及利息,尹某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程序中,因甲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尹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未执行到位。2021年,多名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甲公司、尹某某要求偿还欠款,经生效判决或调解协议确认尹某某应当就借款本金1200余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尹某某与其配偶章某某于2021年4月诉讼离婚,2021年8月,双方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约定尹某某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100万元,双方位于成都的三套房屋及两个车位均归章某某所有,另外一套房屋及车位出售款归尹某某所有。蒋某以尹某某与章某某离婚民事调解书的约定影响其债权实现为由,起诉请求撤销该约定。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应当审查尹某某是否明显不合理少分夫妻共同财产,不当减少其对外承担债务的履行能力,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经查,按照各方当事人主张的案涉房屋价格标准估算,尹某某分得的财产价值未达到夫妻共同财产总价值一半的70%。结合尹某某离婚时涉诉及执行案件的情况,尹某某在对外债务数额巨大的情形下,存在以明显不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支付子女高额抚养费的方式逃避债务履行的行为,影响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蒋某享有撤销权。据此,一审判决撤销案涉离婚调解协议关于子女抚养费及诉争房屋归章某某的约定。

一审宣判后,尹某某、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对案涉离婚调解协议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部分条款享有撤销权,而蒋某关于撤销案涉民事调解书中子女抚养费承担约定的诉请,已超出其债权范围,且涉及案外人利益,故不予支持,依法改判撤销案涉离婚调解协议中诉争房屋归章某某所有的约定,驳回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

实践中,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较为常见,既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悖于诚实信用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本案中,尹某某在明知其负有巨额债务的情况下,通过与配偶在离婚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无法定事由少分夫妻共同财产,不当减少其对外承担债务的履行能力,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人民法院充分考虑案涉离婚协议已经生效裁判文书确认,依法支持债权人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行使撤销权,并判决撤销案涉离婚调解协议中诉争房屋归章某某所有的约定,对债务人利用离婚协议恶意转移财产的逃废债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依法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类案处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

编辑:王硼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