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损失、伪造证据?法院罚单已送达

  
2026-01-27 21:43:14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实习生 张婧晨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在两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依法对提交虚假证据、虚报损失的当事人作出处罚,坚决捍卫司法公正,筑牢诉讼诚信底线,向一切弄虚作假说“不”,同时也为诉讼参与人敲响警钟。

提交虚假证明虚报停运损失

何某系网约车驾驶员,一日,何某与周某发生交通事故,因争议较大,遂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何某提交了一份《汽修厂维修证明》,用以证明其车辆在6日至9日共三天处于维修状态。但承办法官在审查证据时发现,何某在6日和8日当天仍有营运收入,与《汽修厂维修证明》上记载的维修时长不符。于是承办法官要求何某出示维修费转款凭证、发票,并明确告知何某提交虚假证据的法律后果。最终,何某承认其提交的《汽修厂维修证明》为伪造的虚假证据,法官依法对其作出罚款决定。

提交虚假合同与工资明细虚报误工费

一日,赵某骑行电行车并搭乘妻子谭某,与驾驶机动车的邹某相撞,因二人不服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法与邹某和保险公司达成调解,遂诉至法院。谭某为证明其产生误工费9万元,向法庭提交其与某建筑劳务公司签订的《工程建设领域简易劳动合同》和工资代付明细表。法庭审查发现,《工程建设领域简易劳动合同》显示谭某工资为每日500元。且工资代付明细表上仅有谭某及其丈夫赵某的姓名,与常理不符,其真实性尚且存疑。法庭遂向某建筑劳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了解情况,二人均表示该公司未实际运营,未承接过劳务项目,也未与谭某签署过《工程建设领域简易劳动合同》。锦江法院遂传唤原告谭某,明确告知其提交虚假证据的法律后果。最终,谭某承认其提交的证据系虚假证据并具结悔过、缴纳罚款。

法官提醒

诚信,既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参加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法庭是国徽高悬的庄严场所。虚假诉讼行为,不仅干扰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更会严重破坏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

锦江法院在此提醒,诉讼参与人应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切勿心存侥幸实施伪造证据等虚假诉讼行为,否则必然受到法律追究!

编辑:夏修露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